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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關工資支付有哪些要求
2021-12-17 17:08
北京工資支付規定
第一章 條例
第一條
為標準工資支付個人行為,維護保養職工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融合當地具體情況,制訂本要求。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當地行政區內的公司、個體戶及其非營利性企業(下列通稱公司單位)和與之產生勞務關系的員工。當地黨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與之成立勞務合同關聯的員工,按照本要求實行。
第三條
政府部門依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力資本供需情況,立即制訂和公布當地工資待遇宏觀指導現行政策。公司單位依據政府部門宏觀指導現行政策和本部門的經濟收益,在與員工公平商談的根基上,有效明確和調節工資支付水準。
第四條
市和區、縣工作和社保行政機關(下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主管機關內工資支付的管理方法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市和區、縣人力資源部依照崗位職責,依規對當地黨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工資支付開展監管和監督。
第五條
各個企業工會依規對公司單位遵循相關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的狀況開展監管,有權利對公司單位違反規定付款薪水個人行為明確提出建議或是向相關部門體現,并適用和協助員工依規維護保養其合法權利。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條
公司單位理應依規制訂本部門的工資支付規章制度;制訂工資支付規章制度理應征詢公會或是職工監事的建議,并向本部門的整體員工發布。工資支付規章制度理應關鍵要求以下事宜:(一)工資支付的新項目、規范和方式;(二)工資支付的周期時間和日期;(三)薪水扣減事宜。
第七條
公司單位與員工應該在勞務合同中承諾標準工資;工資標準可以依據員工所處職位或是所擔任的工作中明確。公司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務合同中承諾相關標準工資調節、變動的事宜。公司單位與公會或是職工監事可以在集體合同中承諾工資支付事宜。
第八條
公司單位理應以貸幣方式付款薪水,不可以實體、商業票據等替代貸幣付款。公司單位理應將錢立即付款給員工自己。當地激勵和逐漸實行公司單位為女職工在金融機構設立個人帳戶,通過銀行按月付款給員工薪水。公司單位付款員工薪水理應向其給予一份其自己的工資支付明細。
第九條
公司單位理應自用人之日起測算員工薪水。公司單位可以依照鐘頭、日、周、月為周期時間付款薪水。以進行一定工作目標計發薪水的,理應在工作中任務完成后及時付款員工薪水。但公司單位理應最少每月向員工付款一次薪水。公司單位付款員工薪水理應按規定的日期全額付款,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律規定請假日或是歇息日的,理應提早在近期的工作中日付款。
第十條
公司單位理應遵循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付款員工薪水不可小于最低工資。
第十一條
公司單位不能隨便扣減員工薪水。除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要求的事情外,公司單位扣減員工薪水理應合乎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本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因員工自己緣故給公司單位導致財產損失,公司單位依照前述要求扣減員工薪水的,扣減后的賬戶余額不可小于當地最低工資。
第十二條
公司單位與員工彼此按照法定程序停止、終止勞動合同的,公司單位理應一次性結清員工薪水。
第十三條
公司單位應當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定編工資支付記錄卡,并最少儲存二年備查簿。工資支付記錄卡理應包括公司單位名字、員工名字、付款時間和付款新項目和額度、加班費額度、應發金額、扣減新項目和額度、實發金額等事宜。員工有權利查看自己的工資支付紀錄。
第三章 特殊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單位依規安排員工在規范上班時間外使用的,應當以下規范付款員工加班費:(一)在日規范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低于鐘頭基數的150%付款加班費;(二)在歇息日工作中的,理應分配其同樣時間的調休,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低于日或是鐘頭基數的200%付款加班費;(三)在法律規定請假日工作中的,應當不低于日或是鐘頭基數的300%付款加班費。
第十五條
推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在進行計件工資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公司單位讓其在規范上班時間外使用的,理應依據本要求第十四條的標準,各自依照不低于計件工資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加班費。
第十六條
公司單位經準許設立宗合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在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周期時間內,公司單位應當員工具體工作中計算時間其薪水;員工總具體運行時間超出總規范上班時間的一部分,視作延長了上班時間,應當本要求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付款加班費;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日工作中的,應當本要求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付款加班費。
第十七條
公司單位經準許采用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不適合本要求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從業非全日制日制工作中的員工,推行鐘頭工資制度。鐘頭薪水由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明確,但不可小于當地要求的非全日制日制從業者鐘頭最低工資。公司單位招收非全日制日制工作中的員工,可以不實行本要求第十四條的規定,但公司單位讓其在法律規定請假日工作中的,其鐘頭薪水不可小于當地要求的非全日制日制從業者法律規定請假日鐘頭最低工資。非全日制日制從業者鐘頭最低工資和法律規定請假日鐘頭最低工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明確、調節和發布。
第十九條
員工依規享有年假、探親假、法定婚假、喪假等請假期內,公司單位理應付款其薪水。
第二十條
三八節、青年節等一部分中國公民節日期內,公司單位分配員工歇息、參與節日主題活動的,理應視作其一切正常工作付款薪水;員工仍舊運行的,可以不付款加班費。
第二十一條
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內,公司單位理應依據勞動合同書或集體合同的承諾付款病假工資。公司單位付款病假工資不可小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第二十二條
員工在請假期內,公司單位可以不付款其薪水。
第二十三條
員工生孕或是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依規享有請假期內,公司單位理應付款其薪水。員工因孕期檢查和喂奶依規請假的,公司單位理應視作其一切正常工作付款薪水。
第二十四條
員工在上班時間內依規加入社會實踐活動,或是出任團體商談意味著執行意味著崗位職責、參與團體聊天主題活動期內,公司單位理應視作其一切正常工作付款薪水。
第二十五條
員工被法院被判管理或是拘留可用判緩、刑期可用判緩或是被保釋、監外執行、取保侯審期內,公司單位未與其說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再次在原企業一切正常工作的,公司單位應當勞動合同書的規定及其本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付款其薪水。
第二十六條
公司單位因企業經營艱難臨時沒法準時付款薪水的,理應向員工表明狀況,并且經過與公會或是職工代表大會協商一致后,可以推遲付款薪水,但最多不能超過30日。
第二十七條
非因員工自己緣故導致公司單位停產、暫停營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公司單位應當給予一切正常工作付款員工薪水;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可以依據員工給予的工作,依照彼此新承諾的規范付款薪水,但不可小于當地最低工資;公司單位沒有分配員工工作中的,應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70%付款員工基礎生活費用。我國或是當地另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要求。
第二十八條
公司單位倒閉、停止或是散伙的,經依規結算后的資產應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的要求優先選擇用以付款欠付的員工薪水和社會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工程總承包公司、技術專業承攬公司(下列通稱為發包單位)或是工程分包公司,有分包、工程分包或是違法分包給不具有用人法律主體的機構或是本人的違規行為,該機構或是本人托欠員工薪水時,發包單位或是工程分包單位理應立即向員工付款所托欠的薪水。施工單位、工程總承包公司或是技術專業承攬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結算工程進度款或是工程分包工程款,技術專業承攬公司或是工程分包公司托欠員工薪水的,在托欠的工程進度款或是工程分包工程款結算后,技術專業承攬公司和工程分包單位理應將所得的錢款首先用以付款托欠的員工薪水。
第四章 確保與救助
第三十條
當地創建公司拖欠工資應急保障規章制度。在當地關鍵領域的公司中實施開設薪水預埋帳戶規章制度,公司預埋一部分資產重點用以產生拖欠工資時付款員工薪水的應急保障。實施開設薪水預埋帳戶的領域由人民政府準許,實際管理條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與相關行政部門監管部門制訂并發布。
第三十一條
公司單位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員工有權利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檢舉,還可以依規申請辦理協商、訴訟和提出訴訟:(一)未依照承諾付款薪水的;(二)小于當地最低工資結算薪水的;(三)亂扣或是無端欠薪的;(四)拒不付款或是不按照規定付款加班費的;(五)違背工資支付規定的其它情況。當地黨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與員工產生相關工資支付異議申請勞動仲裁的,由人事部門異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并依規裁定;對其裁決不服氣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理應不斷完善工資支付違規行為的檢舉解決規章制度,發布投訴電話,為員工檢舉給予便捷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投訴后,理應在7個工作中日內做出是不是立案偵查的決策;立案偵查后理應立即依規調研解決,并在60日內將調查結果告之舉報者。
第三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審判勞動糾紛事件時,對在其中工資支付異議證據確鑿且不立即付款會導致員工日常生活艱難的,可以一部分裁定先予付款。
第三十四條
市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和相關行政工作單位應當《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要求,將公司單位以及負責人亂扣、托欠員工薪水及其比較嚴重影響、阻礙、抵觸監督管理等違規行為和解決狀況,計入北京全國企業信息系統軟件。
第五章 法律依據
第三十五條
公司單位違背本要求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勒令公司單位全額的付款員工勞動所得薪水;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企業依照應付額度50%以上100%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二)拒不付款員工加班費的;(三)小于當地要求的在職研究生從業者鐘頭最低工資和法定休假日鐘頭最低工資結算薪水的。
第三十六條
公司單位制訂工資支付規章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要求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給與提醒,并行政強制執行;給員工導致損害的,理應擔負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司單位違背本要求,小于當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依照《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解決。
第三十八條
公司單位在接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監督管理時,捏造事實實情,出示虛報薪水財務報表,掩藏、摧毀工資支付紀錄、回絕給予相關資料,及其別的比較嚴重影響、阻礙、抵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監督管理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視其劇情輕和重,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余元下列的處罰;涉嫌犯罪的,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員收到檢舉或是對公司單位違背工資支付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表現不立即依法查處,失職瀆職、徇私 財務舞弊,給員工導致損害的,依照我國和當地相關要求給與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錄
第四十條
本要求所稱薪水就是指公司單位以貸幣方式繳納給員工的勞務報酬,包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勵金、補貼和補助、加班費及其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等。
第四十一條
本要求中常稱普通工作就是指員工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在工作時間內從業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
拖欠工資就是指除本要求第十一條規定的個人行為外,公司單位扣除員工薪水的個人行為。無端欠薪就是指除洪澇災害、戰事等不可抗拒及其本規則第二十六條要求情況之外,公司單位推遲付款薪水的個人行為。
第四十三條
員工的日工資依照我國工時制度的要求,每月以均值上班時間20.92天換算,鐘頭薪水按日工資除于8鐘頭換算。
第四十四條
依據本要求第十四條測算加班費的日或是鐘頭基數、依據第十九條付款員工請假期內薪水,及其依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付款員工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期內薪水,應當以下標準明確:(一)依照工作合同約定的員工自己標準工資明確;(二)勞動合同書沒有承諾的,依照團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加點基數及其請假期內標準工資明確;(三)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承諾的,依照員工自己一切正常工作勞動所得的薪水明確。按照前述明確的加班加點基數及其各種各樣假期工資不可小于當地要求的最低工資。
第四十五條
本要求自2004年1月22日起實施。1994年11月16日人民政府第25命令公布、依據1997年12月31日人民政府第12命令改動的《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第九條與此同時廢除。
有關公司單位付款員工薪水酬勞,除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中有相對的要求外,各地區通常也對于當地的詳細情況,制訂了相匹配的工資支付規定。而以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飽經改動,現階段采用的是改動以后的全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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