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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里拿著病假單不可以請病假
2022-09-16 15:41
“我能工作了,感謝公會給我討公道。”前不久的一個下午,年過40的李玉手捧人民法院栽定公司和他恢復勞動關系的裁決書,興奮地對長寧區(qū)公會法律法規(guī)青年志愿者說。
李玉身患遺傳性高血壓,無法勝任保潔員職位。二年前,他和企業(yè)達到口頭協(xié)議:下崗在家里,每月領到120元生活費用,公司為他繳納保險金等。李玉回家以后沒多久,與一名外來妹結婚,接著又有了小孩,偏要小孩身患先天心臟病,使他們家的日常生活火上澆油。迫于生計,李玉設立了保姆介紹所來減輕家庭貧困。還好他所屬單位經濟效益不錯,小孩的醫(yī)療費用能報銷一半。
沒想到,上年3月,李玉所屬單位突然以改制之名,單方取消他每月120塊的生活費用。李玉在索討一兩次后,都沒有盯住要,這一拖便是半年多。自此沒多久,公司又要求他工作,李玉就拿著醫(yī)院門診開具的病假單規(guī)定公司對他按病事假解決。但企業(yè)人事處卻以并沒有突發(fā)情況不可請病假為理由,回絕它的病事假。可李玉覺得,有醫(yī)院病假證明就應該能休假,因此不去上班。公司從此覺得他曠職,將其開除。
李玉覺得,自身下崗是與單位有協(xié)議的,而請病假是有醫(yī)院開證明的,公司的作法顯而易見錯誤,卻又不知如何是好。最終,他趕到長寧區(qū)公會法律部要求支援。在闡述了李玉的案件后,公會法律部工作員覺得,公司應當與李玉恢復勞動關系,因此委任法律法規(guī)青年志愿者開展支援,提到訴訟。
在仲裁庭上,法律法規(guī)青年志愿者明確提出李玉不屬于曠職。其一,他壓根就不在正常出勤;其二,李玉也是有病假單的;其三,即便公司有“一般沒有突發(fā)情況不可請病假”的相關規(guī)定,但李玉在家里一年多,都不清楚企業(yè)重組后要求。
仲裁庭并沒有適用李玉。李玉輸了官司后,法律法規(guī)青年志愿者也為他向法院上訴。法院認為,李玉所屬的公司沒有質證表明“突發(fā)情況”的偏向,并且員工也不知道該要求,因而以曠職的名號辭退李玉顯而易見不合理,支持了李玉“恢復勞動關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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