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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加班加點協議書我該執行嗎?
2022-09-01 17:05
魯侓師:
您好!我在一家服飾公司工作中。在今年的3月份,公司為進行一批外貿女裝生產加工業務流程,規定所有工人都加班工作。當時充分考慮加班的報酬較為可觀,所以我自行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份一天工作12小時協議書。但最后因為家中有事,我們需要回家了解決,所以很難執行加班加點合同書。但根據合同規定,一方毀約,需要承擔巨額賠償費。
請問一下:這樣的事情我該怎么處理?假如我不履行合同,必須支付違約金嗎?
姚先生
姚先生:
您好!你工作中碰到困難和問題時可以最先有求于大家《咨詢臺》頻道,謝謝你賦予的信任與支持,現將你咨詢的以上問題做出解釋,希望對你能有一定的幫助。
依據法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延長工作時間:(1)在法律規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內工作中不可以中斷的;(2)務必運用法律規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內開展設備維護、保養;(3)為了實現國防安全應急生產任務,或是進行上級領導在國家計劃外布置的別的應急生產任務,及其商業服務、供應公司在高峰期進行回收、運送、生產農副食品特殊任務等。
可是延長工作時間并不是沒什么限制。《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鐘頭;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但每個月不能超過36鐘頭。依據《勞動法》第42條規定:僅有當發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因自身原因,影響員工生命安全和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處理;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出現故障,危害生產與公眾利益,需要按時維修的;或是具有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延長工作時間才不會受到勞動合同法第41條限制。
從你的來信看,企業是由于必須完成外貿加工業務流程才規定每天加班4個多小時,這樣的事情顯而易見不屬第42條的情況,因而企業與你的加班加點合同規定是違法的。你能以合同書內容違法為理由規定評定無效合同,換句話說,你即使悔約,不需要擔負違約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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