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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礦自盡為何定性為因公死亡
2022-09-01 17:16
挖礦自盡為何定性為因公死亡
法律法規并沒有具體規定,需用聯系實際的總體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
(一)在作業時間與辦公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
(二)上班時間前后左右在辦公場所內,從事工作中相關的預備性或結束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
(三)在作業時間與辦公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行為等意外事件的;
(四)患職業危害的;
(五)因工出門期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害或是出事故失蹤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不是本人主責的交通意外或是城市公共交通、貨物運輸渡船、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作業時間與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援等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過程中受傷害的;
(三)員工原在部隊投入使用,因戰、因公負傷傷殘,已經取得改革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員工有前述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享有工傷保險賠償;員工有前述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享有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工傷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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