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期內薪水不可扣取
2022-08-18 16:18
1998年4月,徐某以其探親假期內,被某建筑工程公司扣發工資,并沒費用報銷探親訪友的來回過路費,而投訴到當地勞動仲裁委,規定企業發放探親假期內的工資,并費用報銷探親路費。 核查,1995年,徐某大學畢業后分派至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任技術人員,1997年新春佳節,某建筑企業為復興企業經營,建立了科技創新項目工作組,徐某都是高新科技小組成員之一。因為科技創新項目沒獲取得成功,廠家未為他探親假。1998年春節前,科技攻關工作組科技攻關取得成功,徐某向公司明確提出回云南看望爸爸媽媽,企業只準許其20天假日。徐某到家后,因父親生病住院治療,需照顧,因此又向廠家要求調休上一年20天探親假。前后左右僅用45天,路程時長4天。某建筑企業對準許徐某探親訪友的20天假按病假扣取了當月工資,另25天做為超假按高過薪水2倍規范扣取了薪水,與此同時不費用報銷其來回車費。 仲裁庭覺得,國務院令于1981年3月公布的《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2條“凡在國家行政機關、群眾團體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夫妻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圓的,可以享受看望配偶的歇息工資待遇;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圓的,可以享受看望父母的歇息工資待遇。”探親假具體的要求為:“員工看望配偶的,一年給與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日30天;單身員工看望爸爸媽媽,正常情況下每一年給假一次假日20天。如果因為工作要,本公司當初不可以給與假日,或是員工自行2年探親訪友一次的,假日45天;已經結婚員工看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暑假為20天。”徐某分派至某建筑工程公司后,1997年就應具有探親假20天,因工作原因未假,可以放在1998年調休或合拼應用。2年給假一次的按上述要求應是45天。徐某具體假期41天,再加上4天路程時長總計為45天,并沒超出法定假日。《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員工在規定的探親訪友假日和路途期限內,依照本人的基本工資發送給薪水”。第6條規定:“員工看望另一半和單身員工探父母的來回車費,由所在單位壓力”。由此,某建筑工程公司扣取徐某假期期內薪水,不予以報銷路費的做法是不正確的,應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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