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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不是能用獎勵金取代加班工資
2022-08-08 15:42
一、企業是不是能用獎勵金取代加班工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公司不可違背此方法要求增加員工的工作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按照下列規范付款高過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分配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付款不少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能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工作的,付款不少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按照下列規范付款高過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二、用人公司調休替代加班工資合法嗎
第一,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進行舉報,由其進行查處。
第二,因付款加班費產生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明確提出投訴,要求裁定用人公司付款日夜奮戰費用及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員工一定要注意搜集加班加點直接證據,比如考勤卡、企業用餐記錄等。假如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絕對不能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除此之外,對于某些單位為加班的員工發“大紅包”,并且把“大紅包”看作職工的加班費的情況,“大紅包”是單位對員工一年工作業績的肯定和獎賞,類似年終獎金,但并不能替代節日期間的加班費。假如企業拒不支付加班費,員工可備好加班加點紀錄、勞動合同書、書面報告等,向勞動監察組織檢舉。我希望未盡事宜能對你有一定的幫助,如果你還有其它難題能夠點擊進入按鍵資詢,或者到資詢知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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