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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和獎勵金是不是應列入薪水團體商議范圍
2021-07-28 16:34
加班工資和獎勵金是不是應列入薪水團體商議范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企業員工一方與用人公司根據公平商議,能夠 就勞務報酬、上班時間、歇息請假、工作健康安全、商業保險福利等事宜簽訂集體合同。加班費和獎勵金分派做為員工勞務報酬的構成部分,應列入薪水團體商議范圍,可由企業工會與用人公司簽署集體合同給予標準。
員工認為將員工加班費、獎勵金分派列入團體商議時要留意好多個難題:(1)集體合同議案理應遞交員工代表大會或是全體人員員工探討根據,沒經探討根據的集體合同不可以抵抗員工和用人公司,都不具備相對應法律認可。(2)集體合同需由公會或上級領導公會具體指導員工舉薦的意味著來意味著企業員工一方與用人公司簽訂,合同簽訂行為主體是全體人員員工與用人公司,公會或上級領導公會具體指導員工舉薦的意味著全是全體人員員工的意味著。沒有根據相對應合理合法方式,不可以僅憑公司絕大多數員工簽名就確定該合同書為集體合同;(3)團體合同生效以后,應申報工作行政機關,如工作行政機關接到團體合同范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質疑,該集體合同才可以起效。
此外,集體合同的起效必須執行下列程序流程:團體商議、彼此簽名、申報核查辦理備案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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