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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的話也可以規定付款相對應的工資
2022-08-08 15:38
一、試用期辭職得話能不能規定付款相對應的工資
1、員工在試用期辭職的話也可以規定付款相對應的工資。用人公司應當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為員工還清薪水,且理應應用貸幣來付款。工資的金額按彼此的約定和員工的具體工作天數來確定。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薪水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員工自己。不能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薪水必須要在用人公司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付款。遇有節假日日或歇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工作日付款。薪水最少每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個小時工資制度的可按照周、日、鐘頭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務關系彼此依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需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第十六條 因員工個人緣故給公司單位導致財產損失的,用人公司可按照工作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財產損失的賠付,可在員工自己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減的那一部分不能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若扣減后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本地月最低工資規定,則按最低工資規定付款。
二、實習期隨時可以離職嗎
1、目的是為了推動人力資本資源合理配置。在試用期內,用人公司能夠對員工的內在能力及素養是否與應聘崗位相符合作全方位調查,綜合判斷員工是不是符合實際錄用條件。針對不符錄用條件的,用人公司能夠及時告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而勞動者在實習期還可以對用人公司辦公環境、工作性質及發展前途等進行考察,進而決定是否繼續工作。在試用期內,員工不肯就職的,最好提前三天通告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隨時可以通告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假如員工因而提出辭職的,不用擔負合同違約責任。用人公司注資(心有支付貨幣憑證的狀況)對員工開展各種專業技術培訓,員工明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若是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公司不可規定員工付款此項培訓費用。假如是由用人單位注資招收的職工,員工在合同期限內(包含實習期)消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書,則該用人公司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向員工理賠。
員工在試用期內主動離職,需要按照勞動法中的規定,提早三天以書面形式通告用人公司。不然的話,給用人公司導致了財產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但試用期內,無論上多長時間的班,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公司都應當按照實際狀況付款其工資報酬。我希望未盡事宜能對你有所幫助,假如你還有其他的難題能夠點擊進入按鍵資詢,或者到資詢知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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