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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安胎期內能夠解雇嗎
2022-08-08 15:35
一、員工安胎期內能夠解雇嗎
女工在孕期、預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公司不可解除勞動關系。由此可見,假期安胎無法被解除勞動合同。
假期安胎期內被辭退的,員工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以下為勞動仲裁申請步驟:
被告方應當在勞務糾紛產生之日起60日內向型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遞交團本。申訴書理應注明以下事宜:
(1)員工當事人的名字、崗位、家庭住址和單位,用人單位的名字、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名字、職位;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直接證據、證人姓名和家庭住址。
被告方向監察委員會遞交申訴書,經核查,監察委員會接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審理或是不予受理的決定。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做不予以受理通知書,送到申訴人;確定立案偵查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型申訴人和被訴人傳出通知函,并將申訴書團本送到被訴人,被訴人需在15日內遞交答辯書和直接證據。被訴人不遞交答辯書的,不受影響案審。
二、怎樣解雇員工
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告員工個人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能夠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過錯性解雇)】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解除勞動關系: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進行本單位的工作目標造成重大危害,或者經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告員工個人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能夠解除勞動關系:
(一)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是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轉變,導致工作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商議,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具體內容達成共識的。
用人公司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后是不能夠隨意地解除勞動關系的,除非是發生法定的要素才可以合理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那樣就不需要進行賠償,例如員工有嚴重失職的情形,但如果勞動者在安胎的期間,用人公司是不能夠解除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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