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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員工能不能享有法定婚假工資待遇
2022-07-18 16:58
勞動報
案件介紹
諸老先生于2003年進到一家貿易公司作業,沒多久以后他與女朋友結婚,遂向申請辦理了法定婚假。
以其那時候24歲,還沒抵達結婚年齡,因此企業準許其3天法定婚假。2006年2月,諸老先生與愛人因婚姻破裂離異。以后,他全心全意地投入工作中。企業以其發揮出色,于2009年今年初將其提高為業務經理。同一年年末,諸老先生在業務往來中認識了另一家企業的銷售員金小姐,兩個人感情升溫,并且于2010年5月份傳來了結婚的喜訊。諸老先生準備運用法定婚假與新婚人妻出游,因此向企業提出了享有3天法定婚假,另提升7天晚婚假的要求,但沒獲企業準許。企業覺得,企業的管理制度中明文規定“在本公司法定婚假只有享有一次”,諸老先生在企業已享有過一次法定婚假,此次因為是二婚,則無法再度享有法定婚假。
諸老先生與企業經反復商議沒法達成一致,即于2010年6月向企業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提到訴訟,規定企業提供其3天的法定婚假與7天的晚婚假工資待遇。
爭議焦點
此案的爭議焦點取決于:二婚員工能夠享有法定婚假嗎?
諸老先生覺得:勞動合同法沒要求法定婚假必須是初婚的情況下才可以享有,只要是是正規的婚姻生活,員工均有享有婚假的權益。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要求同一個員工不可以在同一個企業享有2次法定婚假,因此即便其在2003年早已享有過一次法定婚假,此次二婚仍然能夠再度享有法定婚假工資待遇。并且男達到25歲即是晚婚晚育,因此除開一切正常的3天法定婚假以外,其還理應能夠享有7天晚婚假工資待遇。
企業覺得:對各種假日,員工享有的程序流程或工資待遇企業有權利根據管理制度給予規范管理。
企業的管理制度中明文規定“在本公司法定婚假只有享有一次”,且該管理制度諸老先生亦有查收確定,表明了解且樂意接納企業的管理制度。在2003年諸老先生第一次結婚時企業早已給與了其3天的法定婚假,因此不能再享有婚假的工資待遇,更不能享有7天的晚婚假工資待遇。
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經審核后覺得: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同樣,用人公司對二婚員工理應參考國家有關要求,給與同初婚員工一樣的法定婚假工資待遇,所以企業應該給與諸老先生3天的法定婚假工資待遇。但諸老先生的二婚情況不屬于晚婚晚育,故針對其提起的規定企業提供其7天晚婚假工資待遇的要求因缺少法律規定,沒法適用。
在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的主動協商下,企業最后允許給與諸老先生3天的法定婚假工資待遇,彼此再無別的異議。
唐毅刑事辯護律師評價
法定婚假,指的是員工自己完婚依規享有的休假。在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的歇息假期進行了詳細的要求,但凡合乎適婚年齡的員工,在自己結婚時可享有一定的帶薪假期,這也是員工理應擁有的權力,用人公司務必達到。
融合此案來剖析,原勞動部(1980)勞總薪字29號《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中要求“合乎年齡完婚,酌情考慮給與一到三天法定婚假。”因而,企業需要給與員工法律規定的法定婚假日數,但對休假程序流程能夠在企業的管理制度中給予確立承諾。
那樣企業在管理制度中要求“員工在本公司法定婚假只有享有一次”的承諾是否有效呢?對于此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勞社部函[2000]84號)《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姻問題的復函》中明文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要求精神實質,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同樣,用人公司對二婚員工理應參考國家有關要求,給與同初婚者一樣的法定婚假工資待遇。”因而,此案中諸老先生雖然是二婚,可是企業理應一樣給與其三天的法定婚假工資待遇。
而諸老先生二婚時早已達到25歲,為何勞動爭議仲裁委覺得他不屬于晚婚晚育呢?
《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要求:“男達到二十五歲第一次完婚為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歲第一次完婚為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中國公民,除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婚假外,提升晚婚假七天。”
不難看出,僅有在與此同時合乎“女年滿二十三歲、男達到二十五歲”和“彼此均為初婚”這兩個標準的情況下,才能夠評定為“晚婚晚育”,并有權利享有提升7天的晚婚假工資待遇;自然,結婚年齡理應是結婚證上準許完婚之日的彼此歲年紀。
總的來說,二婚的員工,其法律地位與初婚者同樣,理應享有同初婚者一樣的法定婚假工資待遇。
可是二婚的情況不屬于晚婚晚育,因而再婚者不可以享有晚婚假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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