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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日期之際企業不同意請婚假
2022-07-18 16:59
由來: 金華新聞網 創作者: 何百林
“我于4月26日到武義宏馬物業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工作,再來二天就是我結婚的日子。昨天我向公司領導請8天法定婚假,但領導干部不同意。我該怎么做?”12月24日,在武義一家物業公司上班的鮑軍明給新聞記者打過來電話說。
新聞記者與武義宏馬物業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責任人張俊達取得了聯絡。針對不同意鮑軍明回老家結婚一事,張俊達給予否認。張俊達表述說,鮑軍明確實是在今年的4月到企業來工作的。那時候企業與鮑軍說破好必須使用一段時間。因為自此企業有關管理人員的調節,現階段企業確實并沒有與鮑軍明簽訂合同。因而,如今企業準備與鮑軍明補簽勞動合同,但鮑軍明不同意補簽。12月23日,鮑軍明向企業明確提出要請8天法定婚假。企業明確提出讓鮑軍明先補簽勞動合同再允許請婚假,但鮑軍明或是不同意補簽勞動合同,因此那時候企業就沒允許其請婚假,由于企業感覺假如鮑軍明不同意補簽勞動合同就表明他不打算再次在企業進行了,那樣的話就沒有必要再向企業請婚假,可以自己回家結了婚。對于12月的薪水,企業會根據過去的習慣,在下月所有清算給鮑軍明,絕對不會托欠一分錢(鮑軍明在今年的4~11月的薪水早已付款及時)。
針對回絕補簽勞動合同一事,鮑軍明表明確有其事。鮑軍明表述說,企業和他補簽的勞務合同上規定他做滿3年,考慮自身在企業的每天上班時間比較長,他不愿意在企業再干3年,所以才不同意補簽勞動合同。
據統計,勞動法以及實施細則明文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該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另外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自用人生效日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用人公司自用人生效日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要求向職工每個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并與員工補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職工不與用人公司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公司理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結束勞務關系,還清具體上班時間的勞務報酬,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要求付款經濟補償金。
市勞動監察大隊審理案件審理科長朱榮慶說,依據《勞動法》、《浙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等要求,請婚假是相關法律法規授予員工的一項支配權,員工合乎法定婚齡的,可享有三天法定婚假,晚婚晚育的,提升法定婚假十二天,薪水、獎勵和別的福利工資待遇照發。武義宏馬物業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顯著不當之處。鮑軍明能夠就該企業以上違紀行為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單位舉報,如存有異議的,則根據申請辦理勞動爭議仲裁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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