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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想辭職企業不同意可以走嗎
2022-01-18 16:21
一、實習期想辭職企業不同意可以走嗎
實習期想辭職企業不同意還可以走。根據在我國勞動法的要求,員工在實習期內是可以辭職的,只必須提早三天通告公司單位,三天后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公司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要求:員工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在實習期內提早三日通告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要求: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未滿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不動限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同一公司單位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
以實現一定工作目標為限期的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意三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書僅訂立實習期的,試用期不創立,該限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仲裁的步驟
(一)申請辦理與審理
被告方申請辦理勞動爭議仲裁理應遞交書面形式仲裁申請書。實踐活動中,仲裁申請書理應包含以下幾點:
1、申請者的名字、家庭住址和身份證號碼或是別的身份證號碼及其聯系電話;
2、異議人名字、居所及其法人代表或是負責人的名字、職位等;
3、產生異議的客觀事實、申請者的認為和原因等。
監察委員會在接到申請表后,應在七日內核查做出審理是否的決策。
(二)開庭審理與裁定
1、仲裁庭應在開庭審理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構成狀況、開庭時間、地址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告方;
2、當事人拒不出庭或沒經仲裁庭允許半途退庭的,對申請者依照撒訴解決,對異議人可以缺陣訴訟;
3、開庭審理后應公布訴訟成員名單,了解是不是申請回避;
4、被告方闡述并爭辯,最終開展裁定。
總的來說,只需在實習期內提早了三天告之了公司單位要離職及其遞交了相應的離職報告,即使企業不同意也是可以離開的,不會有為同不同意的觀點,三天以后彼此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假如商議不太好得話,員工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實際勞動仲裁以上也是有詳盡說到,大伙兒可以細心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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