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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夠減扣員工的薪級工資嗎
2022-07-12 16:41
公司不能夠隨便減扣員工的薪級工資,調節薪級工資必須和員工商議,單方面減扣員工的薪級工資是違反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承諾的信息。變更勞動合同,理應選用書面通知。
變動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二、企業能夠代繳員工薪水的情況有哪些方面?
(1)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個稅;
(2)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應由員工自己承擔的各種社會發展保費;
(3)法院判決書、判決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撫養費;
(4)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能從員工薪水中減除的其它雜費。
三、被公司違法扣薪級工資的仲裁流程有什么?
1、遞交申請報告:被告方申請勞動仲裁,應該遞交書面形式仲裁申請書,并依照被上訴人數遞交團本。
2、訴訟審理:監察委員會理應自接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審理或是不予受理的確定。監察委員會確定審理的,理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團本送到被上訴人。確定不予受理的,理應說明理由。
3、開庭審判:仲裁庭理應于開庭審理的五日前,將開庭審理日期、地址以書面形式告知彼此被告方。無正當理由不予出庭或是沒經仲裁庭允許半途休庭的,對申請者依照撤案自立,對被上訴人可以做缺陣裁定。
4、仲裁調解:仲裁庭解決勞務糾紛理應優先協商,在查清真相的前提下促進被告方彼此自行達成共識。協商達成一致的,仲裁庭應該依據協議書內容制作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自送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協商未達成共識的,仲裁庭應該立即裁定。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定勞動爭議案件,理應自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審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畢。案件繁雜必須推遲的,經審批能夠推遲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告方,增加限期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定后理應制做仲裁書送到彼此被告方。雙方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到期免訴的,裁決書即產生效力。
總體來說,不論是員工的薪級工資或是績效考核工資,用人公司隨便減扣都需要擔負相對應的法律依據,假如員工發覺薪級工資被企業單方減扣,可以先和企業協商處理,商議失效的,提議員工向公司所在地的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是立即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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