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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想要“超時加班”公司也違反規(guī)定
2022-07-12 16:30
李春云被某診療器材廠招收,簽署了期限為2年的勞動合同書,和別的員工們一樣,廠家與她在協(xié)議里承諾每日作業(yè)12鐘頭。可是廠家規(guī)定員工天天加班.就是這樣,李春云每天加班工作中,廠家也按照規(guī)定給了她加班工資,但是,半年后,事兒擁有變化,李春云工作的時候常常感到頭暈。因此李春云不想再加班了,可是讓李春云沒有想到是指,廠領導干部回絕了她的需要,還告訴她加班加點是《勞動法》容許的。
上班時間制度是維護員工身心健康和工作情況下安全生產(chǎn)的關鍵規(guī)章制度。公司讓員工超時加班,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那樣,員工自行超時加班,公司是否有義務呢?
刑事辯護律師提醒:依據(jù)《勞動法》的要求,僅有依照法定工作時間規(guī)范分配員工工作才算是合理合法、合理的。違背標準規(guī)定所簽訂的勞務合同及其雖經(jīng)員工自行的請求超時工作,全是違反規(guī)定的,承諾和自行都是沒用的。 失效的勞動合同是以法律法規(guī)為根據(jù)來確定,而非根據(jù)工作合同當事人自行或非自愿。
有關政策法規(guī):《勞動法》第41條要求,用人公司因為生產(chǎn)運營必須,經(jīng)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能夠增加上班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鐘頭,特殊原因必須增加上班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上班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可是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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