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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國家規定2022全新
2022-07-11 16:18
《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與此同時實施的還又一部關鍵行政規章,即《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國務院以第514命令公布的。從此我國員工就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相應也就變成用人公司的責任。
員工帶薪年休假也簡稱年假,員工享有年假期內,工資收入與正常工作期內一樣,不受休假影響。其中“年”是指陽歷年度,如2008年度等。“員工”不但指企業員工,也包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是二者在預估年休假天數和相應的加班費上略有不同。下面只介紹企業員工帶薪年休假。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要求,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年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年假為10天;已滿20年,年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就不能享有本年度的年假:1、職工依法享有假期,其休假天數超過年休假天數的;2、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企業按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公司應當依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自己意向,合理安排員工年假,能夠集中安排,還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
在具體確定年假時較為難以理解是年休假天數。下面舉例子。
某人于2000年5月1日到企業參加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屬于已滿1年不滿10年情況,年休假天數規范為每年5天;從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屬于已滿10年不滿20年情況,年休假天數規范為每年10天,這時2010年多度年休假天數需分2個時間段分離測算,隨后相加,就是2010年度應享的年休假天數。
2010年4月30日前,計算方式為:(當初在本單位已過日歷日數÷365)×員工自己全年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4個月×30天/月÷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應舍棄,因此2010年4月30日前要享有年假1天。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計算方式為:(本年度在本單位剩下日歷日數÷365)×員工自己全年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8個月×30天/月÷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應舍棄,因此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應享年休假6天。(注:4個月×30天/月和8個月×30天/月是本文為簡單而取的平均值,若精準測算,需確定相應日歷日數做為測算根據。)
那樣2010年度應享年休假共7天。
如果用人公司不安排年假,應征入伍得員工自己同意,假如員工不同意,用人公司務必安排年假。
如果用人公司不安排年假,員工自己也同意的,用人公司務必向員工付款年假薪水酬勞,規范是員工日工資的300%,該300%薪水酬勞不包含員工正常薪水。自然員工如聲明書舍棄此300%薪水酬勞的亦應能夠。
用人公司不安排員工休年假又不按照要求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權力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勒令該用人公司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外,用人公司還應當按照未休年假薪水酬勞的金額向員工加付補償金;對拒不履行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賠償費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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