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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書面形式自行舍棄年假 企業不用賠付
2022-06-30 16:59
2013年,某公司因為幾個工程的進度正處于關鍵期,公司領導號召大家弘揚務實精神,努力實現提升,并表明假如新項目成功取得成功,年末給我們發獎金。員工對于此事也表示贊同,請在企業呼吁下錄入了“自行舍棄帶薪年休假”的申請表格。但是因為年末業績欠佳,領導干部并沒有完成當時對我們的服務承諾。因此,有一部分員工規定給與2013年未休年假而勞動所得的3倍薪水。
分析:《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范:用人公司經員工允許不布置年假或是分配員工年休假天數低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該在年度內對員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依照其日薪資收入的300%結算未休年假薪水酬勞,這其中包括用人公司付款員工正常工作期內的薪資收入。用人公司分配員工休年假,不過員工因個人緣故且書面形式明確提出難休年假的,用人公司能夠只付款其正常工作期內的薪資收入。故此案中,該公司不必須賠付員工未休年假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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