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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日制員工不享有年假
2022-06-30 16:58
2013年,王某面試進到某機械制造公司工作中,彼此簽署了非全日制日制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規定,王某的崗位為勤雜工;上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4h,每星期不得超過24鐘頭;每15天清算一次薪水。2022年5月31日,王某明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過后,王某向本地勞動爭議仲裁院提到投訴,規定機械制造公司付款帶薪年休假薪水。
機械制造公司辯稱,彼此是是非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書關聯,王某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要求,員工連續工作滿12月之上,享有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依據員工總計上班時間明確。《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 號)中確立,企業員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第4條里的 “總計上班時間”,涉及員工在行政機關、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關系的個體戶等企業從業全日制工作期間,和依法服兵役和其它依照中國法律、行政規章和國務院規定能夠測算為工作年限的期內(視作工作期間)。由此,帶薪年休假規章制度可用的是全日制用人的員工,王某與機械制造公司中間是是非非全日制用人關聯,故不合乎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標準。最后,仲裁院裁定王某的仲裁請求欠缺根據,不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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