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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年假需破譯五錯誤觀念
2022-06-30 16:58
帶薪年休假即是法律法規授予員工的一項基本上休息權,也是員工體面地、有自尊工作的表現。但是,因為員工所在的劣勢社會地位,加上有關稽查工作部門監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公司以各種原因強占員工的休息權。
錯誤觀念一:個人雇傭工人并沒有年假
郊區失地農民小楊系一家水店雇傭工人,承擔上門服務送桶裝水,每月標準工資為800元,另加經濟效益抽成。2014年10月初,小楊工作中滿3年之后,與經營者商議終止合同時,小楊明確提出盡可能補充3年以來未休年假薪水,老總以個人雇傭工人并沒有年假為由給予回絕。
【釋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要求:行政機關、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關系的個體戶等企業的員工連續工作1年左右的,享有帶薪年休假。由此可見,個人雇傭工人也具有年假的支配權。
錯誤觀念二:淡旺季下崗歇息可折抵年假
艷艷系某酒廠釀制公司職工。新年伊始一段時間是酒類銷售的淡旺季,這時大部分員工都能夠在家里下崗一段時間,由于下崗,員工不提供工作,企業只發送給基本生活費。但企業明確指出下崗歇息期內視作員工休年假。近日,艷艷因籌備完婚事項向企業明確提出休年假,被企業回絕。
【釋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要求:企業依據生產制造、工作中的實際情況,并考慮到員工自己意向,合理安排員工年假。年假在1個年內能夠集中化分配,還可以按段分配,一般不以前年度分配。需強調的是,此條政策法規確立二點:一是“合理安排員工年假”,務必按照常上班一樣看待,全額發送給年假期內薪水;二是“合理安排員工年假”的前提是:“考慮到員工自己意向”,若員工自己是因為一些詳細情況,有權利規定在其它時間范圍假期。該企業以一刀切的方式一律以淡旺季下崗歇息折抵年假,且只發送給基本生活費,比較嚴重侵犯了員工的年假權。
錯誤觀念三:服務承諾舍棄年假不可以悔約
陳女士于2012年10月中下旬上崗某個人印刷工廠,簽訂合同時,公司要求她簽署一份“自行舍棄年假”具體內容的保證書。2014年4月初,陳女士因新房裝修,向企業明確提出休年假,企業稱,服務承諾了就不可以悔約,若要假期只有請事假。
【釋法】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明文規定: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之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帶薪年休假是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切用人公司都不能根據承諾的方法回絕或減少員工依規理應享有的年假工資待遇,即便員工允許,也因這類承諾違反規定而失效。
錯誤觀念四:參與集中化度假旅游 學習培訓,可視作假期
陸小姐系某飲食服務公司員工,企業每一年都于淡旺季分批分期統一安排1周的時間(當中一半時長為學習培訓),安排員工去異地游玩 培訓課程活動,為此視作統一安排員工休了年假。
【釋法】 每一位員工享有的年假長度之別,不可以以一刀切的形式明確年假限期。此外,該“視作”年假的方法并沒有法律規定,何況,在其中一半時間具備工作內容的培訓計劃,根本不能替代年假。
錯誤觀念五:當初未提休假申請,視作自動放棄
小趙是一家賓館保安,2012年6月上崗。2014年2月,小趙提出辭職,并規定商務酒店付款2013年未休年假薪水。老總以小李當初未提申請書,視作自動放棄年假為由,回絕支付未休年假薪水。
【釋法】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9條要求:“用人公司依據生產制造、工作中的實際情況,并考慮到員工自己意向,統籌規劃年假。”由此可見,分配員工年假是國家法律對用人公司的強制性法律義務,并非務必由員工主動提出休年假申請書才可以運行。除非是員工積極確立表明舍棄假期,并得到相對應勞務報酬賠償的權力后,才可以免去用人公司的義務,因而,即便員工未主動提出休年假的申請辦理,用人公司也應該積極分配,而不可以視作員工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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