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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消費者維權需防止3大錯誤觀念
2022-07-18 17:02
由來: 濟南市日報
專升本報名9月25日訊(新聞記者 宋曉暉)今年中秋和十一假期被網民譽為為“最零散假日”,同時也導致了大家對假期權的關心。新聞記者今日訪談掌握到,現階段員工或用人公司對年休假制度在法律法規了解層面存有許多誤會。刑事辯護律師提示員工在維護保養年假歇息利益或賠償利益時要深入分析法律法規,預防踏入錯誤觀念。
錯誤觀念1
在同一單位工作滿1年才可以假期
孫先生在一家餐飲管理公司工作了1年零9個月后,換工作到某酒店餐廳,19天之后向賓館申請辦理規定休年假。但他被告之,僅有在企業連續工作1年之上才可以休年假。
海右刑事辯護律師法律事務所快手吳迪覺得,依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要求,年休假天數依據員工總計上班時間明確。員工不論是在同一用人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或是在不一樣企業總計上班時間滿1年都能夠休年假,不用在新企業連續工作滿1年。
員工在原單位當初早已休過或一部分休年假,到新單位后,仍可按照規定再休年假。但是,當初在新企業年假的日數必須按照規定換算后明確。換算的方法是什么在新企業當初年假的休假天數=(本年度在本單位剩下日歷日數÷365天)×員工自己全年度理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折合后不夠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享有年假。
錯誤觀念2
員工未積極申請辦理
可視作舍棄年假
小趙在某餐飲店連續工作滿2年,明確提出休5天的年假,但老板說運營恰逢高峰期,規定小趙繼續工作并同意給加班費。但之后老總并沒有兌現諾言。小趙規定老總付款帶薪年休假期內3倍的薪水。老總反稱小趙并沒有明確提出休年假,因此沒有權利規定賠償。
快手吳迪刑事辯護律師覺得,休年假是用人公司的強制性法律義務。員工未積極申請辦理,根本無法視作自動放棄。除非是用人公司分配假期,但員工因個人緣故且根據書面通知宣布向企業明確提出難休年假的,即可視作自主舍棄,但企業仍需付款其正常工作期內的薪資收入。
錯誤觀念3解除勞動合同后不付款假期酬勞
2009年7月,小吳以其所屬單位未全額支付工資而向企業明確提出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與此同時規定該企業為其清算未休足年假的勞務報酬,但用人公司認為是小吳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故不同意付款小吳未休年假的勞務報酬。
法杰法律事務所的張行駛刑事辯護律師覺得,不論是哪方明確提出終止合同,如果是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消除或停止勞務關系的情況,都理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務關系時換算員工應休而未休的年假薪水酬勞。但折合后不夠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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