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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被辭退補償要求是啥?
2022-06-27 15:26
一、懷孕期間被辭退補償要求是啥?
懷孕期間被辭退補償要求是依照經濟補償的二倍來付款賠償費。
1、懷孕期間被辭退,是屬于違背《勞動合同法》要求的,可以規定企業付款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費。即每做滿一年有2個月薪水的賠償費。
2、假如懷孕期間員工不會有法律規定過失,企業是不可終止勞動合同,是可以規定企業修復勞務關系。
3、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部門工作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二、產假有關法律法規具體內容是啥?
1、用人單位違背公司法要求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理應按照規范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職工支出賠償費。
2、用人單位不可因女工孕期、生孕、喂奶減少其薪水、給予解雇、與其說消除工作或是聘任合同。
3、女工生孕享有98天產假,在其中產前可以假期15天;孕婦難產的,提升產假15天;生孕雙胞胎的,每多生孕1個寶寶,提升產假15天。
4、女職工產假期內的生育保險,對已經參與生育險的,依照用人單位上年員工月平均收入的規范由生育險資金付款;對未參與生育險的,依照女職工產假前薪水的規范由用人單位付款。
女工生孕或是人流的醫療費,依照生育險要求的工程和規范,對已經參與生育險的,由生育保險資金付款;對未參與生育險的,由用人單位付款。
5、員工在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可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書的時間應全自動續延至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到期才行。
總的來說,勞動法規定員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或是診療期限內,勞動合同書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可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解除時長理應增加至預產期,醫療期哺乳期間到期,用人單位不可在女工孕期,生孕期內減少薪水,女工生孕假日為98天,多生孕1個兒女理應多提升15天假日。
在當今的社會發展,現階段無論是在懷孕期間或是在哺乳期間存有著違反規定解雇那樣的一種狀況得話,全是要根據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之中的要求對于此事采用一定的對策的,例如可以根據大家我國經濟補償的二倍來付款賠償費。這也是有十分清晰的相關法律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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