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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行嗎?
2022-07-08 16:23
一、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行嗎?
1、如女工規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則應撤消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確定,彼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導致員工薪資收入損害的,用人公司還需要支付工資。當在案子處理方式中勞動合同期限期滿的,則應在撤消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確定的與此同時,評定彼此勞動合同終止,并栽定用人公司付款至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薪資待遇。
2、如女工未規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可視作用人公司明確提出,彼此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終止合同時長應明確至女工“三期”到期之日。如女工“三期”到期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并未期滿或彼此僅存有確認勞動關系的,公司單位應付款女員工工資至“三期”到期之日,并付款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如女工“三期”到期之日勞動合同書已期滿,則評定彼此勞動合同期滿停止,用人公司不必付款女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
在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對懷孕女員工的獨特維護。該法第六十一條要求:不可分配女工在孕期從業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精力勞動效率的勞作和孕婦禁忌從業的主題活動。對孕期七個月之上的女工,不能分配其增加運行時間和晚班工作。
與此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公司不可以單方解除與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書。
可是,如果是懷孕女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依據法律法規,用人公司并沒有付款經濟補償的責任。
二、解雇懷孕女員工的條件是什么?
婦女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公司不可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可是,員工有如下所示情況之一,用人公司有權利依規消除與懷孕女員工的勞務關系:
1、比較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是用人公司管理制度的;
2、嚴重失職、假公濟私,對公司單位權益導致重要危害的;
3、或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進行本單位的工作項目導致嚴重危害,或是經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規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公司不用付款經濟補償。但如果并不是以上情況,用工單位辭退哺乳期間女工,公司單位應付款經濟補償、附加經濟補償等。
因而,用人公司是不可隨便辭退哺乳期間女工的。
女工在哺乳期間內,用人公司不可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公司在女工哺乳期間內強制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是違背我國法律規定的個人行為。
我國的法律政策法規針對國內的員工采用的是歪斜維護的要求,特別是針對女工而言,這時都是被給與了特殊的維護的,比方說在我國的受孕的女工在懷孕期間不可被解雇,而且是可以享有生育假等福利工資待遇的,如果是用人公司違背那些要求的,要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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