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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期內解雇如何處理?
2022-07-08 16:23
一、懷孕期間期內解雇如何處理?
1、如女工規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則應撤消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確定,彼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導致員工薪資收入損害的,用人公司還需要支付工資。當在案子處理方式中勞動合同期限期滿的,則應在撤消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確定的與此同時,評定彼此勞動合同終止,并栽定用人公司付款至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薪資待遇。
2、如女工未規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可視作用人公司明確提出,彼此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終止合同時長應明確至女工“三期”到期之日。如女工“三期”到期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并未期滿或彼此僅存有確認勞動關系的,公司單位應付款女員工工資至“三期”到期之日,并付款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如女工“三期”到期之日勞動合同書已期滿,則評定彼此勞動合同期滿停止,用人公司不必付款女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
二、解雇懷孕女員工的條件是什么?
婦女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公司不可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可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員工有如下所示情況之一,用人公司有權利依規消除與懷孕女員工的勞務關系:
1、比較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是用人公司管理制度的;
2、嚴重失職、假公濟私,對公司單位權益導致重要危害的;
3、或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進行本單位的工作項目導致嚴重危害,或是經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規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公司不用付款經濟補償。但如果并不是以上情況,用工單位辭退哺乳期間女工,公司單位應付款經濟補償、附加經濟補償等。
因而,用人公司是不可隨便辭退哺乳期間女工的。
女工在哺乳期間內,用人公司不可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公司在女工哺乳期間內強制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是違背我國法律規定的個人行為。
有些人覺得,女工在懷孕的時候就相當于擁有“免死金牌”,用人公司不可以將其解雇了,但其實法律法規盡管根據了懷孕期女工一定的維護,可是維護都是有程度的,只有說一般情況下不可以用工單位辭退懷孕期的女工,但如果懷孕女工具備《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況,那樣企業都是能夠依規消除與其說的勞動合同書,而且這時不用付款懷孕女員工賠償費或經濟補償。
針對國內的女士員工而言,這時因為特殊的生理原因,這時是必須被我國的法律政策法規歪斜維護的,如果是用人公司違反了法律法規所提出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在懷孕期解雇女士員工、無端的減少孕期的女士員工的薪水的,這時全是必須負責有關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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