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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懷孕期薪水如何處理?
2021-10-26 16:22
一.企業員工懷孕期薪水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內,用人公司不能消除勞動合同書。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能在女工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下降其標準工資,或是消除勞動合同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一切企業不能因完婚.孕期.生育假.喂奶等情況,減少企業員工的薪水,解雇女工,單方面消除工作(聘請)合同書或是服務合同。可是,女工規定結束工作(聘請)合同書或是服務合同的以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可分配女工在孕期從業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精力勞動量的勞動者和懷孕期間忌諱從業(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要求)的工作。對孕期七個月之上的女工,不可布置其增加上班時間和晚班工作。
二.女工的勞動防護
1.孕媽媽具有不被減少薪水的支配權
在中國,薪水分派推行男孩和女孩同酬,不可在女工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下降其標準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全職太太重入初入職場成本分析報告
2.女工在懷孕期間嚴禁從業鉛.貢.苯等有毒物質濃度值超出我國質量標準的工作,制藥業工作中從業癌癥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制造的工作,工作場地放射性元素超使用量的工作,人力資源開展土方回填和填方的工作,強精力工作,伴隨全身上下明顯震動的工作.工作上需經常低頭.下蹲.升降的操作和高空作業等。(《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號)
3.有關女工的工作日程安排,《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要求:
女工懷孕期不可廷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可布置其從業晚班工作。孕期女工不可以擔任原工作的,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證實,給予減少工作量或是布置別的工作。
懷孕7個月之上的女工,在工作時間內理應分配一定的休息和適度緩解工作中。
孕期女工在工作期內內開展孕期檢查,應算是工作時間,即按出勤率看待,不可以按病事假.事假.挖礦解決。對在生產制造第一線的女工,要相對地降低生產定額,以確保孕期檢查時間。
在我國在法律的層次上對女性在孕期的薪資待遇開展了評定,其目標就在于維護女性員工的利益,用人公司應該依規派發有關薪資待遇,假如觸犯了有關法律法規的,則是必須 追責相應的法律規定的,詳細情況理應聯系實際來完成合理合法的評定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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