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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在生病期內有什么利益
2021-05-20 15:21
答:依照《企業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第一條,為了更好地確保企業員工在生病或非因工受傷期內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要求,制訂本要求。
第二條,醫療期就是指企業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受傷停止工作看病歇息不可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期限。
第三條,企業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受傷,必須停止工作診療時,依據自己具體參與參加工作時間與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給與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
第五條,企業員工在診療期限內,其病假工資、病癥救濟費和診療工資待遇依照相關要求實行。
第六條,企業員工非因工傷殘和經醫師或定點醫療機構評定身患無法醫治的病癥,在診療期限內診療結束,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理應由工作評定聯合會參考工傷事故與職業危害傷殘水平評定規范開展工作工作能力的評定。被評定為一至四級的,理應撤出工作職位,停止勞務關系,辦理退休、退職辦理手續,享有離休、退職工資待遇;被評定為五至十級的,診療期限內不可消除勞動合同書。
第七條,企業員工非因工傷殘和經醫師或定點醫療機構評定身患無法醫治的病癥,診療滿期,理應由工作評定聯合會開展工作工作能力的評定。被評定為一至四級的,理應撤出工作職位,消除勞務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辦理手續,享有離休、退職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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