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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的財產屬性與特殊保護
2022-05-16 16:56
工資就其財產形態而言性質是什么?我們可以用一些一般性規定,即不是很專業的表述,如《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每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要求“最低限度給予所有工人以下報酬: (1)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 (2)保證他們自己和他們家庭有過得去的生活。”《歐州社會憲章》規定締約國承諾“承認工人有權獲得使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庭以過得去生活的報酬”。
從工資這種讓勞動者及其家庭能夠過得去,或者換成我們的話來說是能夠活得下去的表述中,我們認識到工資在財產屬性方面具有三個方面的特性。
第一,工資作為財產的一種存在狀況,它是一種實際存在的財產。什么叫實際存在的財產呢?就是勞動者的工資是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對勞動過程的一種報酬,而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已經物化到產品里面,或者說已經變成了它的服務形態。這種已經物化到產品里面的勞動力的價值,它不會消失,也不可收回。它是一種存在———存在于產品里面或者在服務之中。而任何產品在勞動關系中,或者說在雇傭條件下是無條件歸雇主所有的,所以勞動者通過勞動所創造的財富無條件地歸了雇主所有。
勞動者勞動所形成的財產不僅實際存在,而且不可消失,因為一旦付出的勞動,是無法收回的。比如說我們教師講的課,課講完了,教師講課的勞動就已經進行并且已經完成。教師完成了任務后沒辦法更改它,而學生所得到了知識也是教師沒有辦法收回的。這種狀況實際上是由勞動導致了財產的實際增值,并且這種增值后的狀況是無法改變無法回復的。這也就決定了工資在財產狀況上的實際存在、不可消失或不可逆轉。工資關系在財產狀況下有別于民事關系。在民事關系中,如果合同瑕疵,雙方或一方可以不再履行,可以主張恢復原狀,可以主張合同無效,雙方還可以回到原來的狀況。
因此,我們對于工資的任何拖欠、任何克扣,都要采用“零容忍”規則,也就是說我們絕不允許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工資,無償地占有他人的工資。不允許雇主無償地占有勞動者的勞動成果就如同不允許一個人無償地占有另一個人的財產一樣;無償地占有勞動者的勞動成果無異于到別人家里去把電視機搬走,無異于把他人的銀行存款取走,這些都是同一個性質的問題。
第二,工資作為財產的一種獲得狀況,它是一種通過支付才能得到的財產。工資在支付上的特性就在于工資是需要支付的。勞動者自己只能勞動,而勞動本身并不能回報工資,甚至也不能形成或者產生工資。工資必須由雇主在勞動過程以及勞動產品之外支付。由此,工資作為財產在獲得上就有了特殊性。
首先是工資支付是不可逆轉的。以合同無效為例,我們在民事合同、經濟合同中,合同無效則自始無效是一項確定了的法律規則。由于無效的法律關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所以應當讓這種社會關系回到原來的狀態,即雙方的權利自開始就得不到保護,雙方所建立的法律關系自己退回到原來的狀態。最簡單的就是你把錢退給我,我把貨退給你,我們不再進行這個交易了。但是,工資的支付不允許這樣,在任何情況下,即使是無效合同,即使是無效勞動,只要是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雇主都必須無條件支付勞動報酬。雇主已經為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勞動支付了工資的,當這種勞動關系被認定為無效后,也不能主張返還,必須照常支付。
比如說使用童工,這是一種典型的無效勞動關系、無效合同關系、無效勞動合同。但是雇主使用童工過后應當支付的各項勞動報酬都必須支付。而且,童工的往返途中費用,家長來接的費用都全部由雇主承擔。這是因為,法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支持雇主對勞動成果的無償占有,勞動者在任何情況下也不能容忍勞動成果為雇主無償占有。如果我們讓勞動關系回到原始狀態,而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又不能收回,我們就容忍了雇主對勞動者勞動成果的無償占有,對勞動者的勞動價值無償獲取。所以,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其次是工資支付是不能抵銷的。首先不能讓勞動者為了清償雇主的債務來為這個雇主勞動。這在民事關系里可能是沒有什么問題的,但在勞動關系里則是不允許的。即便在勞動關系建立后,雙方產生的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也不能以工資來抵銷。史尚寬先生多年前就闡述過:“抵銷禁止亦為保護報酬之一重要手段。所謂禁止抵銷者,謂雇用人不得以自己對于受雇人之不得扣押部分之報酬相抵銷也。”[1]工資不允許與其他相對債權進行抵銷,在工資和勞動關系中也不得設定抵銷。這不僅是為了禁止債權人將勞動者變為包身工,更是為了保證工資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必須讓勞動者拿回家去,都必須歸勞動者所有,由勞動者支配。由此還可以引申出工資的不得替代,工資不得發放實物等法律規則。并且工資在支付上面還產生了一項原則,那就是按時足額支付。“按時”之“時”的長度底線是不能由雙方約定的,尤其不允許約定一、兩年后再支付。我們國家現在支付工資時間最長是一個月,這在世界各國里面中也是最長的。工資支付的長度底線一般來說是半個月,對勞動者來說則越短越好。“及時貼現”和“落袋為安”這些經濟學術語用在工資支付上是恰如其分的。“鑒于勞工全賴工資生活,工資給付時間若不確定,將影響其正常生活,因此不但給付時間不可延遲,且須定期發給。”
再次是工資支付是不需等待的。因為每一個勞動過程的結束都意味著工資債權的形成,也都意味著以貨幣為表現形式的勞動者財產權的確立。而任何錢只有到自己手里是最安全的,在別人口袋里都有一個沒有實現的問題。我們甚至可以說,勞動者每一天勞動的結束都形成了新的工資債權,都同時產生了雇主支付的延遲。[3]雇主對于工資的支付既不是雇主實現利潤后的支付,也不是其所占有的勞動產品轉變為商品,并進而由商品轉化為貨幣后的支付,而是雇主已經使用了勞動者,并且已經占有了勞動成果的(該成果中有物化了的勞動價值)支付。這種支付是一種“已然性”支付,是一種過去式的支付。它不取決于雇主未來的經營狀況,也不是勞動者等待勞動成果變現后的價格分配,而是來源于雇主已有的、與勞動過程和勞動成果無關的現成財產。法律尤其不認可雇主用出賣勞動者的勞動或者勞動成果后的收益來支付早已形成的勞動報酬。馬克思曾經以雇主應當維護機器來證明雇主必須為勞動者的工傷負責,按此思路,同樣可以不恰當地比喻:雇主對工資的及時支付義務就如同雇主支付水電費用而不必等待使用水電后的產品獲利一樣。[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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