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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學習培訓工作年限的要求
2022-05-10 15:57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員工具有接納職業技術培訓的支配權。職前培訓是員工的支配權,也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學習培訓是用人的一種方式,是公司用人的構成部分。第七條要求:“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即與員工確立勞務關系”。故自參與學習培訓的第一天起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務關系。
與此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要求,員工在實習期的薪水不能少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的80%或是不能小于工作合同約定薪水的80%,并不能少于用人單位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員工給予重點培訓費,對它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的(自己注:不包括一般的員工培訓),可以與該員工簽訂協議書,承諾工作年限。
員工違背工作年限承諾的,應當承諾向用人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給予的培訓費。用人單位需要員工付款的合同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期并未執行一部分所應分擔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與員工承諾工作年限的,不危害依照常規的薪水保障機制提升員工在工作年限期內的勞務報酬。
二、有關培訓協議和離職賠償用人單位對員工做好了專業技能培訓,可以承諾工作年限和合同違約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要求,用人單位對員工做好了專業技能培訓(并不是上崗職業技能培訓),付款了培訓費用,可以與員工承諾工作年限(沒有專業承諾工作年限的勞動合同期限視作工作年限)。員工違背工作年限承諾的,理應向用人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但違約金的金額不能超過并未執行期內分擔的培訓費。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盡管與員工訂立了工作年限,但用人單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的法律規定過失,員工根據第三十八條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不屬于違背工作年限的承諾,用人單位不能規定員工付款合同違約金。而員工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要求的過失,用人單位與員工消除承諾工作年限的勞動合同書的,員工應當勞動合同書的承諾向用人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員工給予重點培訓費,對它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的,可以與該員工簽訂協議書,承諾工作年限。
員工違背工作年限承諾的,應當承諾向用人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給予的培訓費。用人單位需要員工付款的合同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期并未執行一部分所應分擔的培訓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未依照勞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四)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它情況。
用人單位以暴力行為、危害或違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用人單位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可以馬上解除勞動關系,不需事前告之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二)比較嚴重違背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單位導致巨大危害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確立勞務關系,對實現本部門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用人單位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被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三、國際航空公司與航空員的學習培訓工作年限有其獨到之處在哪兒除開根據勞動法和條例全文的基本要求之外,還需要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轉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的通告,在其中第一條中明文規定:依規標準航空貨運公司用人個人行為,逐漸確立和健全航行工作人員依規井然有序的流動性體制。航空貨運公司招收航行工作人員,理應遵循相關相關法律法規,面向全國,公布招生。
對招收別的航空貨運公司在職人員航行工作人員的,理應與航行工作人員和其所屬單位開展商議,達成一致后,即可申請辦理相關辦理手續。并依據現行標準航空貨運公司招生錄取學習培訓航行工作人員的具體花費狀況,參考70―210萬的規范向原企業付款花費。對未與原用人單位停止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航行工作人員,不可創建新的勞務關系、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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