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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條文失效
2022-05-06 16:25
上訴人美國A.B.C.優選食品公司訴稱:2008年1月,被告方喻女性由四達全球經濟技術性協作企業外派至我企業工作中。原、被告方簽署《保密承諾書》,被告方服務承諾在其任職上訴人企業期內,不參加企業經營范圍同樣或是類似行業的所有別的盈利性主題活動,在任職期內及辭職后一年內不向一切第三方泄漏上訴人信息資訊或是商業機密,如違背服務承諾,被告方應向原告方付款合同違約金216000元。但被告方在作業期內,違背以上服務承諾,私自策劃創立與上訴人業務范圍同樣的企業,故原告知至人民法院,規定法院判決書被告方付款以上合同違約金。
被告方辯稱,原被告簽署的競業限制條文違背了法律法規強制、嚴令禁止要求,應屬失效,被告方不用賠付上訴人競業限制的合同違約金。
一審法院判決書覺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承諾競業限制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后,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限制承諾的,應當承諾向用人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但此案中,原、被告方彼此盡管約好了員工競業限制的責任,但仍未承諾向職工付款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承諾,故宣判員工可以不會受到該責任的管束,不用向用人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最后,法院判決書駁回申訴上訴人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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