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持續病事假在6個月之內的,應按下列標淮付款病癥請假薪水:連續工齡不滿意2年的,按自己薪水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意4年的,按自己薪水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意6年的,按自己薪水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意8年的,按自己薪水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自己薪水的100%計發。 員工持續病事假超出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病癥救濟費,在其中連續工齡不滿意1年的,按自己薪水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意3年的,按自己薪水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自己薪水的60%計發。 自己薪水按員工在通常情況下實得薪水的70%測算。 員工的病假工資小于所屬公司月平均收入40%的,應補充到本公司月平均收入的40%。若公司月平均收入的40%小于當地在職人員員工按時日常生活艱難補助標準的,則應補充到這一水準。 員工的病假工資高過當地上本年度月平均收入的,可按本省上本年度月平均收入計發。
員工在規章制度工作中日內請請假,其日薪水的測算:在通常情況下的自己月實得薪水的70%,除于每月規章制度工作中日數。其薪水一部分的扣減,按其請請假的日數乘于其日工資計算。其獎勵金一部分的扣減,按所屬單位獎勵金計發方法的要求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