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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加班工資能否申請支付令
2022-04-18 16:42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要求:公司單位托欠或是未足量付款勞務報酬的,員工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本地法院申請支付令。托欠加班工資,可以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要求的督促程序,依據債務人的申請辦理,向借款人產生的期限執行計付錢財或商業票據的裁判文書。
問題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申請支付令務必合乎一定的標準,債務、債務關系務必清晰。債務人與債權人沒有別的經濟糾紛,申請報告理應注明要求計付錢財或是商業票據的總量和所依據的客觀事實、直接證據。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也曾作過這種的要求:員工以公司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不牽涉勞務關系別的異議的,視作托欠勞務報酬異議,依照一般民事經濟糾紛審理。
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法院審理聯合會第1489次大會根據,自2010年9月14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從此做出了更為明晰的要求: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要求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合乎民訴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要求的,法院應予以審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要求,申請支付令被法院判決終止督促程序后,員工就勞務糾紛事宜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理應告之其先向勞動異議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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