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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員工提起訴訟索上百萬加班工資 無證據被駁回申訴
2022-04-18 16:42
2014年1月7日,廣西省XX市金城江區法院結案一件勞務糾紛案子,通過開庭審判,人民法院予以駁回申訴上訴人羅XX的訴請。
上訴人羅XX訴稱,其于1991年逐漸在被告方農業銀行支行工作中,后又于2001年與被告方簽署歷時八年的勞動合同書, 2009年,彼此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2001年7月至2012年5月,上訴人在被告方九圩營業點從業臨柜業務流程和守庫工作中。期內,上訴人從業臨柜工作中2203.5天,每日8天算,總共17628鐘頭。從業守庫2008.5天,每日16鐘頭,總共32128鐘頭。依據綜合性測算綜合工時制測算,2001年7月至2012年7月共565.57周,上訴人期內應工作中22622.8鐘頭,但被告方卻分配上訴人工作中了49764鐘頭,超出法律規定工作時間25141.2鐘頭。
因此,上訴人曾向XX市勞動異議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因不滿意仲裁委的仲裁結果,上訴人起至人民法院,規定被告方付款上訴人超出規范運行時間勞務報酬及其國家法定假日守庫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總共134余萬元。
被告方農業銀行有限責任公司XX支行辯稱,上訴人在城鎮工作,應遵循城鎮金融企業的員工晚上睡倉庫值勤守靈的國際慣例,這也是歸屬于值勤,并不是加班加點,故不可付款150的加班工資;次之,上訴人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被告方已屬實付款,即使被告方付款另外的加班工資,加班費的追朔期內為1年,上訴人的起訴也超出時效性,且此項要求未通過勞動仲裁外置的程序流程,上訴人也未提交一切直接證據表明其在法律規定節假日加班的客觀事實。因此,要求人民法院駁回申訴上訴人的訴請。
人民法院通過開庭審判,綜合性此案的客觀事實和原、被告方的直接證據評定,上訴人做為被告方的店鋪銀行柜員,實行以月為周期時間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被告方分配上訴人下班了對倉庫開展值勤守靈,并并不是上訴人服務臺工作職責的持續,故上訴人下班了值勤守庫不組成職位增加運行時間開展加班加點;次之,上訴人并沒有就其標準的國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資給予直接證據,應擔負質證不可以的不良不良影響;再者,被告方并沒有違背在我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中相關付款經濟補償的要求。綜上所述判斷,人民法院予以駁回申訴上訴人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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