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就是指法院依據債務人的申請辦理,催促借款人承擔負債的程序流程,是民訴法規范的一種法律制度。2008年執行的《勞動合同法》及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宣布建立員工在追償托欠勞動工資的勞動糾紛案子中,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1)有關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要求,“公司單位托欠或是未足量付款勞務報酬的,員工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本地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理應依規傳出支付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要求,“因付款欠付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經濟賠償金事宜達到民事調解書,公司單位在協議書約好期內不執行的,員工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規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理應依規傳出支付令。”因此,在勞動糾紛案子中引進支付令規章制度,關鍵目標是為了更好地快速處理勞務糾紛,維護職工的合法權利。
(2)支付令的應用領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要求了“托欠勞務報酬”可以適用支付令規章制度。將其列入申請支付令的范疇,關鍵是因為這類事宜關聯員工的存活,針對員工而言較為應急,必須快速處理,并且全是相關錢財計付糾紛案件,法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此條還與此同時要求了因申請辦理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發展賠償費或是經濟賠償金事宜達到民事調解書的,也一樣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3)申請支付令的程序流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沒有要求申請支付令的程序流程,只要求“法院理應依規傳出支付令”,因而,可以解釋為員工申請支付令理應適用民訴法的相關要求。依據民訴法的要求,申請支付令的程序流程的是:
①向法院遞交申請報告。在《民事訴訟法》中,員工向法院遞交的申請報告理應注明要求計付的實際金額和所依據的客觀事實與直接證據。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員工一般只要給予調解協議書就可以了。
②向有管轄的農村基層法院申請辦理。申請支付令的管轄法院理應依據民訴法相關管理的要求實行。如《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要求,“因合同糾紛案提到的起訴,由被告住所地或是履行地法院所管。”民事調解書具備合同書特性,因而,員工可以依照這一條明確申請支付令的管轄法院,挑選公司單位所在城市或是履行地底層法院所管。假如2個以上法院均有地域管轄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向在其中一切一個法院申請支付令,員工向2個以上有管轄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開始審理的法院所管。
③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要求,“債務人提交申請后,法院理應在五日內通告債務人是不是審理。”因而,員工提交申請后,法院理應在五日內通告員工是不是審理。一般來說,申請支付令歸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例舉的因托欠勞務報酬等事宜達到民事調解書范疇的,法院都理應審理。
④核查和決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要求,“法院立案申請辦理后,經核查債務人帶來的客觀事實、直接證據,對債務關聯確立、合理合法的,理應在審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和借款人傳出支付令;申請辦理不建立的,判決給予駁回申訴。”
在勞動糾紛案子中引進支付令規章制度,便是要簡單化程序流程,盡早處理勞務糾紛,完成員工的工作債務。并且,員工申請支付令的根據是他與公司單位達到的民事調解書,彼此權利與義務關聯較為確立,因而,人民法院只需核查民事調解書是不是合理合法就可以了,一般只開展書面形式核查,不用了解被告方和開庭審理核查。
假如法院通過書面形式核查,覺得民事調解書合理合法的,理應在十五日內和公司單位傳出支付令;假如民事調解書不正規的,就判決給予駁回申訴,例如,民事調解書中有違背中國法律、政策法規的強制要求,歸屬于失效的,人民法院就不可以傳出支付令,理應駁回申訴。
⑤償還或是明確提出書面形式質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要求,“借款人理應自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責務,或是向法院明確提出書面形式質疑。”因而,支付令傳出后,公司單位要不依照支付令的規定向職工付款托欠的勞務報酬,要不書面形式提出質疑。
因為傳出支付令前,人民法院沒有對客觀事實開展全方位的核查,都沒有規定做為異議人的論文答辯,為了更好地維護保養異議人的合法權利,民訴法要求借款人可以明確提出書面形式質疑,開展訴訟時效抗辯。因而,針對人民法院傳出的支付令,公司單位可以明確提出書面形式質疑,假如質疑創立,人民法院便會判決終止督促程序,支付令自主無效。
⑥申請執行。假如公司單位既不提出質疑,又不執行支付令,應該怎么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要求:“借款人在前述規定的過程中不提出質疑又不執行支付令的,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因而,公司單位在接到法院發送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明確提出書面形式質疑,又不執行支付令的,員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民訴法規范的程序執行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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