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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作年限能不能隨便清零?
2022-03-30 16:55
【基本上案件】
張某于2004年12月新員工入職一家商場,彼此持續簽署了5份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最終一份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在其中“工作職責”一部分承諾“聘用張某出任該商場屬下店防損小組長”。工作合同到期后,商場規定張某與另一家企業簽署了該企業聘用張某出任防損小組長的2年限勞動合同書。“老東家”發生變化,但張某的作業位置及工作職責卻不變。2011年7月29日,企業對張某調職、減薪。彼此產生異議,訴至本地人民法院。法院經審判覺得,商場與企業存有關聯性。張某非以其自己緣故造成用人行為主體產生變化,仍在原工作場所、崗位工作中,而商場也未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在商場的工作年限應與公司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人民法院遂栽定企業向張某付款2004年12月25日至2011年9月27日期內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余萬元。
【刑事辯護律師剖析】
工作年限別名“工作年限”,是測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主要規范。一些公司單位為不許員工原工作年限記入新所在單位,通常根據驅使員工離職后再次與其說簽訂合同,或是根據開設關聯公司,在與員工簽合同時更替轉換公司單位名字等方式,驅使員工工作年限清零,而在這里狀況下,員工的工作年限理應持續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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