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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企業轉換行為主體 工作年限分類匯總
2022-03-29 16:26
金先生在A公司持續工作了6年,沒想到到第7個年分,在工作中地址和內容都沒變的情形下,簽訂企業就變成了乙公司。與乙企業簽訂不上一年,金先生便遭受轉崗減薪工資待遇,一氣之下他與企業取消了勞動合同書。金先生覺得,企業一方面更改勞動合同書、亂扣其薪水的個人行為違反規定,向勞動仲裁組織報請訴訟,規定乙企業付款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
監察委員會判決適用了金先生的要求,乙企業不服氣,向法庭提出訴訟。開庭審理中,被告方都認同,乙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
人民法院審判后,評定金先生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應當與乙企業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栽定乙企業向金先生付款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累計3.1余萬元。
工作年限,也就是常說的“工作年限”,是測算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賠償金的主要規范。實踐活動中,一些公司單位為避免員工原工作年限記入新所在單位, 通常根據驅使員工離職后再次與其說簽訂合同,或是根據開設關聯公司更替轉換公司單位名字等方式驅使員工工作年限清零。而依據最高法院的法律條文,員工非因個人緣故從原公司單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單位,在預估付款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費的工作年限時,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可以分類匯總為新公司單位的工作年限。此案中,金先生就歸屬于非因個人緣故用人行為主體發生了轉變,其仍在原工作場所、崗位工作中,因而人民法院最后對金先生的持續工作年限做出了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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