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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可以送到新企業嗎
2022-03-31 16:34
工作年限是一個對員工而言很重要的物品,在無形之中危害員工的權益,因而工作年限的持續性就看起來尤其關鍵。工作年限就是指自身參加工作中后獲得合理收入以后的運行時間,體現了員工對專業技能、工作經驗、專業知識的把握水平。工作年限可分成一般工作年限和連續工齡。一般工齡就是指員工從業生產制造、工作中的總的運行時間。在預估一般工作年限時,應包含連續工齡。
一、工作年限的法律法規一切正常要求
員工非因個人緣故從原公司單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單位工作中的,員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為新 公司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早已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新用人公司在依規消除、勞動合同解除測算付款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時,不會再測算員工在原用工 企業的工作年限。
二、故意避開工作年限的要求
工作年限公司單位故意避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個人行為,應確認為失效個人行為,員工的工作年限和簽訂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頻率仍應持續測算:
1、 為使員工“工作年限歸零”,驅使員工離職后再次與其說簽訂合同的;
2、 根據開設關聯公司,在與員工簽合同時更替轉換公司單位名字的;
3、 根據不法勞動派遣的;
4、 別的顯著違背誠實守信和平等原則的避開個人行為。
三、工作年限的特別要求
員工非因個人緣故從原公司單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單位工作中,原公司單位未付款經濟補償金,員工按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要求與新公司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是新公司單位向員工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解除,在預估付款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費的工作年限時,可以將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為新公司單位工作年限的。
新老企業的更替是每一個員工務必面臨的事兒,而薪水與新企業的聯系也直接影響著員工到新企業的薪水與福利工資待遇,因而員工掌握清晰工作年限是不是能送到新企業的問題,才可以能夠更好地使自身的合法權利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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