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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退工,醫療期是不是測算在工作年限內?
2022-03-29 16:26
今年已經54歲的譚老先生從1998年起一直在當地一家服裝公司上班。2006年2月,譚老先生被查出來身患喉癌后長期性病休。同一年12月,譚老先生經評定為徹底因公負傷。2007年1月2日,服裝企業與譚老先生簽署了歷時2年的勞動合同書。合同簽訂后,譚老先生仍在家里病休,企業每個月付款病假工資并且為其交納社會保險金。
2008 年11月,服裝企業傳出停止勞務關系通知單,說明勞動合同書將要期滿,而譚老先生的醫療期也已結束,由于譚老先生現階段的健康狀況,企業決策在合同書到期后不會再和續期勞動合同書。接著,企業開具了退工證明。譚老先生覺得,從1998年至2008年,其已將企業工作中滿10年,企業不可解除勞動關系,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譚老先生向勞動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嗣后,他以該監察委員會貸款逾期未做出裁定為由訴至人民法院。
在開庭審理中,被告方服裝企業告知大法官,譚老先生于2006年2月起病休,在評定為徹底喪勞的情形下,企業已給與其24個月的醫療期,徹底執行了自個的法定義務。現如今譚老先生不具有工作工作能力,因而不符簽訂合同的標準。
醫療期是不是測算在工作年限內
人民法院審判后覺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員工在公司單位持續工作中滿十年的,員工明確提出續簽勞動合同書的,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但在該案中,譚老先生于 1998年2月進到被告方企業工作中, 2006年2月逐漸病休直到2008年12月31日,譚老先生和企業盡管于2007年1月2日簽署了一份勞動合同書,但該勞動合同簽署前上訴人已被確認為徹底因公負傷。勞動合同書簽署后譚老先生都沒有執行過工作責任,因而針對該份勞動合同書只是只有做為彼此對醫療期增加的承諾,而無法做為權利和義務相對性等的勞動合同書確定。
人民法院評定譚老先生在被告方企業工作中并未滿十年,而合同期限因醫療期而延期系為照料員工的特殊情況,譚女士將醫療期一并測算在工作年限中欠缺法律規定。再者,譚老先生已徹底因公負傷,現階段仍在醫治,其認為簽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已不具有客觀原因。由此,人民法院做出了以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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