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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醫療期為多久,診療期限內合同到期怎么處理?
2021-11-25 16:35
一、員工醫療期為多久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具體參加工作時間為10年之上,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5年之上10年下列的停工留薪期為9個月,與此同時,《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要求,對一些患獨特病癥(如癌病、精神疾病、偏癱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可以治愈的,經公司和工作主管機構準許,可以適度增加醫療期。依據上述法律法規,是不是就就能覺得身患精神疾病的員工就可以最少休24個月的醫療期,對于此事,法律法規不足確立。
二、診療期限內合同到期怎么處理
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要求,員工生病或是因工受傷,經勞作評定聯合會認定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作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中而消除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公司應按其在本企業的參加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送給等同于一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與此同時還應發送給不少于六個月薪水的醫療補助費。患病重和不治之癥的還應提升醫療補助費,患病重的提升部門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不治之癥的提升部門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100%的要求,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三十八條的法律法規,均是要求了診療滿期但工作合同期限沒滿,用人公司更改勞動合同書時要付款醫療補助費,對在醫治期限內工作合同期限期滿但被依規延期至診療滿期的,工作合同無效的是不是必須付款醫療補助費?事實上,對于此事也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二條要求員工生病或是因工受傷,合同書滿期停止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公司理應付款不少于六個月薪水的醫療補助費;對患病重或不治之癥的,還盡可能提升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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