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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飽經變動工作年限能不能分類匯總
2022-03-30 16:54
因某公司經營不佳,造成托欠員工工資,齊某向當地的勞動異議監察委員會提交申請,規定企業依照工作中25年,付款25個月薪水做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經開庭審理查清,1990年6月1日某制衣廠創立,齊某即到本廠工作中。1995年12月1日,本廠變動了名字。2006年5月15日,本廠改革為某公司后,原企業員工被所有接受。2011年10月底,企業具體投資人再度產生變化。2015年1月-3月,企業欠薪。
此案的重點是:齊某在某制衣廠的工作年限,能不能分類匯總?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要求,員工非因個人緣故從原公司單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單位工作中的,員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為新公司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早已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新用人公司在依規消除、勞動合同解除測算付款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時,不會再測算員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此案中,公司名字、投資者經歷幾回變化,齊某并沒有領到經濟補償金,依據上述要求,齊某在原企業工作年限理當分類匯總為新用人企業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單位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或是停止勞務關系,公司單位理應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部門工作的期限,每滿1年繳納1個月薪水的規范向職工付款。最后,仲裁委裁定某公司向齊某付款25個月薪水35200元做為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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