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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企業二塊品牌,工作年限能不能持續測算
2022-04-01 17:32
編寫朋友:
某技術性研究室后更名某科研開發企業。我于1996年來此工作中,逐漸是與技術性研究室簽訂合同,自2007年5月1日始,變成與科研開發企業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書除開用人企業的名字外,別的啥都沒有變。近期,當新一輪勞動合同書又要簽署時,我規定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卻遭受科研開發企業的回絕,原因是我還在該企業只持續工作了3年,按照規定不足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標準。請問:一個企業二塊品牌,工作年限能不能持續測算?
閱讀者 周放
周放讀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員工在同一公司單位持續工作中滿10年,員工明確提出或是允許續簽、簽訂勞動合同書的,除員工明確提出簽訂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外,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這一要求,是杰出員工的平安符,但一些用人公司為行駛用人管理權,不肯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而選用多種方式終斷員工的工作年限。從你體現的情形看,原本你的崗位、工作職責、工作中酬勞均未產生變化,卻被“換工作”到了科研開發企業,公司單位的目標無非是為了更好地躲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的簽署。但勞動合同法對公司單位這一舉動早有預防,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要求,員工非因個人緣故從原公司單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單位工作中的,員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為新公司單位的工作年限。技術性研究室和科研開發企業在同一詳細地址辦公室,由同一法定代表人開設,事實上是一個企業二塊品牌,依據前述行政規章,員工在2個有關聯性的企業中間調節,不產生持續工作年限的終斷。換句話說,公司單位欲使你“工作年限歸零”的妄圖是不滿足法律法規的,你假如強詞奪理不了,何不提到勞動仲裁。
專升本報名法律法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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