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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可以用調休替代嗎?
2022-03-28 17:04
一、加班費可以用調休替代嗎?
可以。在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公司單位和員工覺得分配調休可以替代加班工資,但事實上按照法律法規,公司單位除在歇息日分配加班加點能以分配調休替代加班費酬勞外,在日常的延遲加班加點與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是不可以調休來替代加班加點酬勞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應當以下標淮付款超過員工一切正常運行時間薪水的薪資酬勞:
(一)分配員工廷長運行時間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資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資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資酬勞。”
由此,公司單位在歇息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可以最先分配員工調休,在沒法布置調休時,理應付款加班工資。可是,針對公司單位分配延遲加班加點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就無法以分配調休為由回絕繳納員工的加班費,公司單位需要依照日基數的150%或300%付款加班費。
二、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一)1.公司單位在節假日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應依照不低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薪水的300%付款加班費;
歇息日公司單位合理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可以給員工分配調休而不付款加班費,假如不給調休,應當不低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薪水的200%付款加班費。
2.測算加班費的數量不一定是員工的所有薪水。
在明確加班費的測算數量時,勞動合同書中對薪資有承諾的,按不低于工作合同約定的員工自己所屬職位相比應的標準工資明確。勞動合同書中沒有承諾的,可由公司單位與員工意味著根據團體商議,在集體合同中確立。公司單位與員工無一切承諾的,按員工自己所屬職位一切正常出勤率月薪水的70%明確。
要留意的是,假如以上方法明確的加班工資計算數量小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則要按最低工資測算。
3.計算加班費時,日薪水按均值每月運行時間20.92天換算,鐘頭薪水則在日工資的根基上再除于8鐘頭。
(二)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要求:員工每日工作中不超過八小時,均值一周上班不能超過四十四鐘頭;
公司單位因為制造的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可以增加運行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
因尤其狀況需用增加運行時間的,在保證員工本身身心健康的情況下增加運行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鐘頭;
1、分配員工廷長運行時間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150%的薪資酬勞;
2、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200%的薪資酬勞;
3、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300%的薪資酬勞。
加班費是不是可以替代調休,必須依據實際的上班時間來明確,如果是歇息日加班加點則可以替代,如果是工作中日加班加點或是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則不能,而且測算加班費的數量不一定是員工的所有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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