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公司單位隨便減少員工薪水,違反規定嗎?
2022-02-21 16:01
一、減少員工薪水,是不是合理合法?
1、公司單位單方面給員工降薪水的作法是違反規定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公司單位應當工作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員工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
第三十五條 公司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動工作合同約定的內容。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選用書面通知。 變動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事實上,調節工資待遇,務必創建在與員工商議并獲得員工書面形式允許的根基上,不然,單方面將定工資待遇歸屬于違背勞動法規定的個人行為。
公司單位為了更好地日后一勞永逸,在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承諾“招標方有權利依據企業的現實必須及其承包方的工作業績隨時隨地調節承包方的崗位和勞務報酬,承包方不可回絕”,在工作履行合同全過程中隨便減少員工的薪資待遇。此類個人行為本質上也是不可取的。最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要求,勞務報酬歸屬于勞動合同書必不可少條文。第29條又要求,公司單位應當勞務合同的承諾,全方位合同履行責任。公司單位單方面調節員工的薪資待遇,歸屬于更改勞動合同書的范圍。第35條要求,公司單位變動勞動合同書務必與員工協商一致,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選用書面通知。
因此,不論是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公司單位減薪的支配權,或是以調職為由,均不可以沒經員工允許即單方面決策減薪,不然員工是有支配權申請勞動仲裁討要亂扣的月薪的。
二、有關的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要求:“公司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動工作合同約定的內容。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選用書面通知。”從該要求可看得出,這也是指某些調節,即公司與員工選用簽署某些勞動合同書方法明確。在這個情況下調節薪水,是一種雙重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彼此公平的商議關聯。公司可以明確提出調節薪水的質權,員工還可以獨立地明確是不是接納。假如員工接納,則彼此達到變更協議,公司單位減少員工薪資待遇不違反規定,彼此持續執行勞動合同書;假如員工不接納,可以回絕簽署合同,這時公司單位再減少員工薪資待遇,顯而易見違背法律法規,應擔負合同違約責任。
公司調節薪水的另一種狀況就是公司依據經濟效益狀況對薪水開展廣泛調節,這也理應分成2種狀況:一種是提高薪水,這也是公司一種提升責任的單方面服務承諾,一般情形下不可能產生糾紛案件,理應是正規的;另一種則是減少薪水,這也是公司一種減少責任的單方面質權。公司減少薪水的個人行為還需要合乎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假如公司沒有執行商議程序流程,沒有頒布調節工資方案,都沒有以通告的方法告之員工,更沒有向本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備,此項工資調整是沒有法律認可的。此案中,某房地產公司既未征求史某允許,與史某協商一致,也未執行廣泛調節薪水的法定條件,僅依據股東會決議隨意減少史某薪資待遇,無論從哪層面講,均是違背勞動法律法規,危害員工合法權利的個人行為。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