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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位調職減薪,員工該怎么辦?
2022-02-21 16:01
員工與企業簽署《勞動合同》,在其中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中地址、及其勞務報酬條文是主要條文。企業通常會在《勞動合同》、員工指南等別的管理制度中承諾“變薪變崗規章制度”。
假如企業在《勞動合同》或別的管理制度中明文規定:員工的職位、薪酬與企業經營狀況、員工的績效考評有關,那麼當企業經營狀況降低或員工績效考評不合格時,企業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或別的管理制度的要求,對員工推行相對應的調職減薪。假如企業沒有明確規定,無原因對員工推行調職減薪,那麼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規定公司全額付款薪水。
1、《勞動合同法》有關要求: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書理應具有下列條文:
(一)公司單位的名字、居所和法人代表或是負責人;
(二)員工的名字、家庭住址和第二代身份證或別的合理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職責和工作中地址;
(五)運行時間和歇息請假;
(六)勞務報酬;
(七)社保;
(八)安全生產、工作標準和職業病安全防護;
(九)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理應列入勞動合同書的別的事宜。
勞動合同書除前述規定的必不可少條文外,公司單位與員工可以承諾實習期、學習培訓、保守秘密、填補商業保險和福利工資待遇等別的事宜。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書對勞務報酬和工作標準等規范承諾不確立,引起異議的,公司單位與員工可以再次商議;協商不了的,適用集體合同要求;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未要求勞務報酬的,推行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未要求工作標準等規范的,適用國家相關要求。
第三十五條公司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動工作合同約定的內容。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選用書面通知。
變動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2、上海市高院 有關適用《勞動合同法》多個問題的建議(滬高法[2009]73號)
三、工作合同變更的方式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要求,工作合同變更的理應采用書面通知。這兒的書面通知規定,包含發送給員工的工資條、職位轉變通告這些。由于伴隨著勞動合同書的不斷執行,勞動合同書彼此的權利與義務自身就必定會不停轉變。如伴隨著員工上班時間的提升,其請假、獎勵金規范產生的當然轉變這些,都是勞動合同書的變動。因而,針對依規變動勞動合同書的,只需可以根據文本記述或是別的方式證實的,可以視作“書面形式變動”。
3、上海高級法院有關審判關于勞動仲裁案子多個問題的解釋(滬高法民一(2006)17號)
六、有關公司單位更改員工工作職責和薪水酬勞的問題
(一)公司單位與員工對調節工作職責和薪水酬勞有明晰的書面形式承諾,或是雖無確立書面形式承諾但已根據具體執行等方法默示調節了原合同約定的,視作彼此對變動達成一致。
(二)公司單位在員工不稱職工作中、員工診療到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對具有傳統公司單位商業機密的員工采用保密措施等情況下依規調節員工工作職責和薪水酬勞,公司單位解決調節員工工作職責的有效根據擔負證明責任。
(三)勞動合同書中確立承諾調節工作職責與薪水酬勞的相關協商,被告方可按承諾執行。勞動合同書中雖然有工作職責和薪水酬勞調節的承諾,但調節的協商和偏向不清晰的,公司單位理應給予充足舉證證實調節的合理化,公司單位無法證實調節合理化的,員工可以規定撤消公司單位的調節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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