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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強制性終止勞動合同合理合法嗎
2022-02-16 17:39
一、懷孕期間強制性終止勞動合同合理合法嗎
那樣做是違反規定的。理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職工付款賠償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公司單位不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不可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一)從業觸碰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員工未開展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是疑是職業危害患者在檢測或密切接觸過程中的;
(二)在本企業患職業危害或是因工受傷并被確定缺失或是一部分喪勞的;
(三)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在規范的診療期限內的;
(四)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
(五)在本企業持續工作中滿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齡不夠五年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別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測算】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公司單位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年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
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職工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違反規定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員工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理應再次執行;員工不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條要求付款賠償費。
第八十七條【違背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法律依據】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職工付款賠償費。
二、公司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流程不符法律法規
為了更好地維護員工的合法利益,避免公司單位亂用終止合同的支配權,公司單位在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遵循法律法規的程序流程。假如公司單位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法規的程序流程,其個人行為一樣組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范的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并為此擔負對應的法律依據。
員工在懷孕期間的情況下消除與其說的勞務關系是要繳納一定的賠償費的,所以說這個時候盡量便是提早知道清晰在什么時候,企業不可消除與員工的勞務關系,一旦消除得話企業就要向員工賠付一定的毀約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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