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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的薪水額度不對,員工薪水酬勞怎么計算?
2022-02-15 16:17
美琴與某藥業公司簽署了歷時1年的勞動合同書,在其中承諾實習期從2014年3月1日逐漸至5月31日完畢;試用期工資每個月2000元,宣布錄取后月薪3000元。新員工入職3個月后,美琴因事從該企業離職,與此同時向監察委員會提到投訴,規定企業付款2014年3、4月兩月的薪水差值總共800元及其5月份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定級薪水中間的差值1000元。仲裁裁決適用了美琴的投訴要求,該企業不服氣裁定結果,向法庭提出訴訟。人民法院經審判,駁回申訴了藥業公司的訴請,宣判藥業公司付款美琴薪水差值總共1800元。
員工薪水酬勞怎么計算
勞動法要求,“公司單位自用人日起即與員工確立勞務關系。”“員工在實習期的薪水不可小于本企業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者合同約定薪水的 80%,并不能小于公司單位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實習期承諾不可以超出法定時限: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意1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意3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不動限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6個月。同一公司單位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藥業公司與美琴承諾宣布錄取后每個月薪水3000元,則該企業應依照每個月2400元的規范付款美琴3、4月的薪水酬勞;藥業公司與美琴在1年限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好了3個月的實習期,已超出法定時限,故應依照3000元的規范付款美琴5月份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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