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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治愈后未回到再次工作中不可以得到雙倍工資差值
2022-02-15 16:17
小鄒在工作期內負傷,住院治療24天之后康復。停工留薪期滿時,小鄒未回公司工作中,卻以要求企業付款未簽訂合同二倍薪水為由申請辦理仲裁裁決。勞動仲裁駁回申訴小鄒的要求,裁定后小鄒不服氣,訴諸于人民法院。
大法官觀點:人民法院覺得,因為小鄒在簽訂合同的緩沖期內(即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負傷住院治療接納醫治,停工留薪期滿時未再回家工作,未簽勞動合同的義務不可以歸究于公司單位,因而小鄒的需求不可適用。
針對“公司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的法律條文,適用的先決條件是公司單位有標準、有工作能力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書。殊不知,小鄒的案子中,是由于別的書面通知而沒法簽訂合同,公司單位不用擔負未簽勞動合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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