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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內解雇員工還扣費
2022-02-11 15:53
“我是自貢人,出去打工賺錢這么多年,想常回家看看。盡管我跟老總說合同書一期滿也不干了,可如今還沒期滿,老總就將我辭退了。今日清算薪水,我一看,老總還扣了我1000元錢……”4月22日中午,在馬德里美發造型,陳先生向新聞記者敘述了自個的遭受。
4月22日,馬德里美發造型核心員工陳先生坐到店內二樓的樓梯間,一臉憋屈地說:“發廊有一個自做的勞動協議,營業員離去時要在薪資里扣出金額不同的‘技術風險保證金’,我是按這一協議書扣滿了1000元。”
訪談中,該發廊員工陸續圍攏過來,一位叫吳艷(筆名)的員工說:“老總每個月都需要扣大家的薪水,原因是要上交個人所得稅。”
老總劉學勇表述:“小楊那1000塊錢我是打過紙條為他的,我講過,使他把信用卡卡號留有,等他回家后再把錢打為他。對于扣減個人所得稅,我徹底是根據相關要求實施的,發廊有嚴格要求的管理制度,從來不多收員工一分錢。”
新聞記者從稅務單位掌握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九條、第四十六條,全新修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要求,劉學勇在租期內解雇陳先生,理應給與陳先生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不可規定陳先生給予貸款擔保或是以別的為名向陳先生扣除財產。個人所得稅征繳方法理應是當月薪全年收入減掉2000元基本上生活費。陳先生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額超出500元,就該交應繳企業所得稅額的5%,馬德里美發造型核心不可在沒有扣減基本上生活費的根基上,測算員工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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