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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二次新員工入職間距大半年是不是必須實習期?
2021-12-28 16:14
辭職員工又再次新員工入職是否有實習期
應對員工辭職后又重回崗位的情況,一種看法覺得公司單位不可以與之再度承諾實習期,不然違背以上法律法規。另一種思想觀點覺得公司單位和員工只有承諾一次試用期的規定須具有工作彼此處在勞動合同書續存期內的邏輯性前提條件,“同一員工與同一公司單位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的要求也要以“彼此處在同一段勞務關系”為可用標準,因而辭職后的員工可以遭受公司單位實習期的法律法規管束。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期限不滿意3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不滿意一年的,實習期超過1個月;不滿意三年的,不能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彼此訂立的實習期限期只需不違背法律法規就可以。
員工實習期需終止勞動合同的,可提早3日書面形式告之公司單位,留意儲存已提交的直接證據(郵遞、同步錄音錄像等),期滿后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書可以承諾實習期。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不動限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同一公司單位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
以進行一定工作目標為限期的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意三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內。勞動合同書僅承諾實習期的,試用期不創立,該限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員工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在實習期內提早三日通告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針對公司單位而言早已離職的員工假如必須再次新員工入職得話盡管是要再次簽署工作合同,可是在工作合同中不可要求有實習期,因為之前己經進過去了實習期,而法律法規針對實習期只有有一次實習期,不可以有多次,因此再次新員工入職是無需實習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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