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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有哪些?
2021-12-23 17:22
一、計件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有哪些?
《勞動法》第37條要求:“對推行計件工資工作中的員工,公司單位理應依據此方法第三十六條的工時制度有效明確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酬勞規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要求:“條公司單位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法定運行時間外工作中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
(一)公司單位依規安排員工在日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增加運行時間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公司單位依規安排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時間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公司單位依規安排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時間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推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計件工資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公司單位分配增加運行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工資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根據以上要求,計件工資制的加班費的測算占比非以計時工資制的加班費。但計件工資制并非是全部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工作中或超量工作中都是有加班費。實際分成三種情況:
(1)員工在8個小時工作中日內沒有進行預算定額每日任務,而在8鐘頭外又增加運行時間以進行預算定額的,不屬于加班加點,不理應付款加班費;
(2)員工在8個小時工作中日內提前完成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其提前完成的一部分不屬于加班加點,不理應付款加班費;
(3)員工在8個小時工作中日內進行勞動定額,在8鐘頭外又增加運行時間工作中的,歸屬于加班加點,理應付款加班工資。換句話說,推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規定付款加班費務必是在8鐘頭運行時間外,且是在預算定額之外工作中,這二者務必互相達到。
二、計件工資規章制度
計件工資制,就是指依據員工生產制造的合格產品的總數(或是工作量)和事先制定的計件工資價格,來測算勞務報酬。計件工資制與計時工資制不一樣,計時工資制是依據員工的標準工資和具體運行時間的長度來測算勞務報酬的規章制度,是立即用工作時間來計量檢定的一種工資管理制度。而計件工資制需按已確認的預算定額和計件工資價格付款給本人的薪水,是一種間接性用工作時間來測算薪水的規章制度。
計件工資的計量檢定要素
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價格是計件工資制的關鍵因素。勞動定額,就是指在指定的生產工藝和機構標準下,為生孩子一定數目的設備或完畢一定量的工作中所明文規定的工作使用量的規范。計件工資價格即員工每進行一件合格產品或每一企業勞動量時,應獲得的計件工資額。
薪水的計算方式有多種,工資發放以具體派發的金額為標準,無論是計件工資或是計時工資若有差別的,都應當立即向企業領導干部匯報,員工有權利對自身工作的清單開展認識和知情人。工資發放不符國家行業標準的,員工有權利向本地的法院明確提出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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