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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離職代表什么意思,有哪些不良影響嗎?
2021-12-16 17:28
俗話說得好“良禽擇木而棲”,在人們的朋友圈中,經常會聽見有朋友不告而別,這類自動離職的事例司空見慣。大家一定會覺得疑慮,那便是擅自離職代表什么意思?自動離職后有哪些不良影響嗎?下面我為大伙兒具體的解釋擅自離職的含意和不良影響。
一、擅自離職代表什么意思
擅自離職又被稱為自動離職,就是指員工不告而別,不執行法律法規的離職流程,是一種違規行為,其與公司單位的勞務關系事實上處在一種效力待定的情況。
自動離職屬于員工不向公司單位問好,隨便擺脫所屬崗位和所屬單位的個人行為。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表述,就是指員工擅自離職的個人行為。
員工自動離職給公司導致了損害,公司規定員工賠付或交貨合同違約金而造成的異議,稱之為自動離職異議。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公司單位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未依照工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按時全額支出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四)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其它情況。
公司單位以暴力行為、危害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公司單位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不需事前告之公司單位。
二、終止勞動合同、離職與自動離職的差別
離職、自動離職(又被稱為擅自離職)就是指員工消除與公司單位勞務關系的個人行為。在《勞動法》執行以后,也就是員工消除與公司單位勞動合同書的個人行為。這就是終止勞動合同與離職、自動離職的聯絡。他們的差異關鍵有下列二點:
差別點
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用行為主體可以是公司單位,還可以是員工。而離職、自動離職的應用行為主體僅僅員工。
終止勞動合同可用的因素是雙向特性的,不僅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離職不具備懲罰性,自動離職通常是一種違規行為。
根據上文詳盡的詳細介紹,我覺得大伙兒如今應當很清晰擅自離職代表什么意思了。本人覺得無論是出自于是什么原因,擅自離職這種事情或是過度不理智,既欠缺職業素質,也是對自身的不承擔。假如各位有哪些念頭或是應當有效的體現自身的需求,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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