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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童工處罰有哪些要求嗎?
2021-12-13 16:30
針對聘請童工大家有可能掌握的不足深層次,聘請童工的情況是愈來愈多,有可能是由于覺得薪水和別的問題會比成人要少,因此許多加工廠都想起聘請童工人。大家絕大部分人全是覺得聘請未成年是違規的,那麼勞動合同法童工處罰有哪些要求嗎?
雇傭童工就是指沒滿十六周歲的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要求:嚴禁公司單位招收沒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社會保障部、國家財政部文檔,人力字〔1992〕27號)等政策法規和文檔明文規定嚴禁應用雇傭童工。
二、對童工推行獨特安全生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要求,童工就是指未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歲的員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要求:我國對女工和童工推行獨特安全生產。
第六十四條:不可分配童工從業礦山開采礦井、有害有危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精力勞動效率的工作和別的忌諱從業的工作。第六十五條要求:公司單位理應對童工按時開展健康體檢。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部發〔1994〕498號)也對童工的應用在技術工種、工作時間、勞動效率和保障措施等層面制訂了具體的要求,不可分配其做太重、有害、有危害的工作或是危險作業。
三、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的處分
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工作和社保行政機關承擔相關嚴禁應用雇傭童工和童工獨特維護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工作中。對應用雇傭童工的企業懲處處罰等行政處罰法;對應用雇傭童工過失致人重傷的,報請工商行政管理局單位注銷公司的企業營業執照;對應用雇傭童工的相關責任人,報請相關主管機構給與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門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對公司單位違背勞動合同法對童工的維護要求,損害其合法權利的,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懲處處罰;對童工導致傷害的,理應擔負承擔責任。
對違背沒滿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維護要求和違背童工維護要求的處罰實際新項目規范為:
違背沒滿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維護要求:
1、《勞動法》第九十四條:公司單位違法招收沒滿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的,由工作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懲處處罰;情節惡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單位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十三條:有以下個人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作行政機關懲處處罰:
(一)企業或本人應用雇傭童工的;
(二)爸爸媽媽或是別的法定監護人容許沒滿16周歲以上的青少年、少年兒童做雇傭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糾正的;
(三)職業分析組織及其別的公司或本人為沒滿16周歲以上的青少年、少年兒童詳細介紹崗位的;(四)企業或本人為沒滿16周歲以上的青少年、少年兒童出示假證實的。
3、《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對違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本人,處罰規范如下所示:
(一)應用雇傭童工從業盈利性生產制造工作的,每應用一名雇傭童工,處罰600-1200元;
(二)應用雇傭童工從業家中服務型工作的,每應用一名雇傭童工,處罰300-600元;
(三)爸爸媽媽或是別的法定監護人容許少年兒童做雇傭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糾正的,處罰300-600元;(四)為沒滿十六周歲的青少年、少年兒童詳細介紹崗位的,每詳細介紹一名雇傭童工,處罰600-1200元。
針對勞動合同法童工處罰的有關要求實際上并沒有,認為童工評定規范是十六歲以上的,針對十六歲一下的才會出現對應的處罰對策,認為十六歲一下的是歸屬于雇傭童工,大家國家的法律法規中要求的是不能雇傭童工可是是可以聘請童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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