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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應留意什么問題?
2021-12-10 16:53
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并未找到試用期合同這一觀點,許多情況下勞動合同書的簽署實際上全是在實習期內開展的,但這時簽署的或是歸屬于勞動合同書,而并不是試用期合同。所以說通常講簽試用期合同,應當是指在實習期期內簽訂合同的個人行為,那這時試用期合同應留意什么?下面中小型編給你做詳盡解釋。
一、實習期很有可能發生什么問題
1、“實習期”內不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
錯誤觀念:實踐活動中許多公司單位口頭上或以別的方式(如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指南中注明實習期)與員工承諾一個月到六個月“實習期”,但不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實習期”滿時,公司單位覺得該員工經使用達標,就簽署宣布勞動合同書,假如公司單位覺得不符錄取標準,就解除勞動關系。
2、“實習期”內單簽“使用合同書”
錯誤觀念:公司單位為了防止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書,與員工獨立簽署“使用合同書”,歷時三個月到六個月,在試用期合同到期后再選擇是不是宣布聘請該員工。
3、“實習期”內不交納社保花費
錯誤觀念:由于“實習期”內公司單位并未決策能否長期性雇傭勞動者,與此同時為防止不便,實踐活動中許多公司單位通常在“實習期”內不以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員工也經常不正確覺得實習期內并不是是公司單位的宣布員工,公司單位可以不交納社會保險金,造成自身的合法權利遭受危害。
4、增加“實習期”
錯誤觀念:公司單位增加“實習期”的普遍方法有二種:
(1)承諾的實習期超出法律法規的最多限期;
(2)企業與員工承諾2次以上實習期。
5、規定賠償錄用花費
錯誤觀念:公司單位為防止員工實習期內過于頻繁地換工作導致消耗錄用花費提高,通常要求公民在實習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要向公司單位賠償錄用花費。
二、簽試用期合同應注意什么
1、先使用,后簽勞動合同書。
許多民工在找個工作時常常碰到這樣的事情,在與公司簽合同以前,總要有一個實習期,并且通常實習期立刻就需要結束,自身也被“炒”了。《勞動合同法》要求,無論勞動合同書是無固定期限的、有固定不動限期的,或是以進行一定工作中為限期的,公司單位理應最遲員工逐漸為其工作中時就與員工簽訂合同。在簽署宣布勞動合同書以后,彼此才可以承諾實習期,而不是在實習期滿時再簽訂合同。換句話說,未找到獨立的說白了“使用合同書”,實習期包含于勞動合同期限內。
2、沒有理由解雇。
實習期內,民工通常十分愛惜得來不易的職位;而公司單位卻飛揚跋扈,說炒就炒員工的“大魷魚”,這實際上是一種顯著的違規行為。《勞動合同法》對公司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做出了明文規定,盡管此條第一款做出了員工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要求,可是在實習期內,公司單位并非不用任何借口就可以一方面終止勞動合同,反而是要在給予員工使用期內存有不符錄取標準的證實后才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并且彼此一旦因終止勞動合同產生異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要求,公司單位承擔“員工不符錄取標準”的證明責任,也就是法律適用上的舉證倒置標準。
3、把實習期作為“皮筋兒”。
《勞動合同法》要求,實習期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且務必與簽屬勞動合同書的限期相符合。同一公司單位與同一員工只可以承諾一次實習期。以進行一定工作目標為限期的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意三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有一些公司單位要求的實習期盡管沒有超出6個月,可是與簽署的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如一年的合同書就要求了6個月的實習期;也有的公司單位會在彼此承諾的實習期就要完成的情況下,以調查不全方位等為由,再與民工續簽一個實習期。這全是損害民工合法權益的違規行為。
不管公司單位是不是與員工承諾了實習期,這一勞動合同書全是應當法律法規中的需要來簽署的,假如超出了要求時間才簽署,這時企業就需要擔負不好的法律依據。對于簽試用期合同應注意什么,上原文中我為我們匯總了三點,諸位可以適度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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